找城阳上马律师,街道办有权强拆吗

时间:2022-12-25 16:29:58来源:法律常识

青岛城阳区上马街道办某某木材批发市场商户郑女士找到岛城所律师咨询她所遭遇的一件烦心事:她和丈夫都是福建省的木材商人,他们于2014年5月1日来到上马街办某某木材市场与青岛某某林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木材批发市场事宜,郑女士租赁时间为2014年至2028年2月份,使用年限为14年,租金按期交纳。另外还约定租赁商户可在市场内建设临建房100—150平方米用于经营使用;若有政府部门干扰,费用由出租的甲方承担;租赁期间,如果遇到政府规划拆迁,甲方退还乙方多余的租赁费,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乙方地面上设施评估和经营损失费的补偿,有关部门给予乙方投资金地面上固定建筑物和设备设施所有补偿归乙方所有。然而,日前,在没有任何执法部门的执法通告和当地的城管部门的执法手续情况下,当地街办和社区突然找来社会人员和挖掘机将郑女士建设在木材市场的临建夷为平地,郑女士公司的物品被堆放在马路上,且没有任何的补偿。

律师答疑:街办和社区是否有权对市场临建进行查处和强拆?

郑女士称没有任何执法部门的执法通告和执法手续,市场临建被街办夷为平地

请问:街办和社区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对木材市场内的临建进行查处和强拆?

对此,岛城所张律师认为:针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拆除。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地方是由街道办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罚的,有的还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责令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拆迁违章建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起诉街道办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违法责任。

【律师提醒】

随着征收搬迁门槛大幅提高和政府行政强拆权被取消,依法强制拆迁的难度越来越大。于是,个别地方政府有在下面违法行为,即由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建设局等单位,以房屋影响市容环境、没有取得规划、用地或施工等手续,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待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行政处罚,责令房主限期腾退交付房屋,逾期不搬的,则采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方式,强制拆除。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律师答疑:街办和社区是否有权对市场临建进行查处和强拆?

街道办不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无论是征收拆迁行为,还是查处违法建设或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先查明自己的职权范围,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行事,同时也要遵守相应执法程序。如涉及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规定了公告、限期拆除、(没有启动校济程序,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等流程。反之,被征收人需要明白一点,接到此类“处罚”,不必惊慌失措,应积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该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避免房屋被过早的强制拆除,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实体补偿权利。

延伸阅读:

日前,青岛市委领导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介会强调:

山东全省上下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青岛的投资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但毋庸置疑的是,与深圳比起来,青岛的投资环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请大家到青岛去投资,大家对投资环境肯定高度关注。青岛如何加快改善投资环境?在这里,我不想给大家作太多泛泛的承诺,我只想告诉大家我们现在在做什么。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区市用一个月时间,与深圳全面对标,学习这里的营商环境、制度创新、政务服务,凡是深圳能做到的,青岛都要做到,哪一方面做不到,哪一个部门做不到,有关部门、区市的主要领导就要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上作出解释。大家可以关注一下青岛日报和青岛广播电视台,他们专门成立了舆论监督部、开设了舆论监督栏目,每天都播发曝光报道,直冲营商环境、为民服务的问题去。哪个部门、哪个地方出了问题,主要负责人就要在电视上向全市人民承认错误、作出承诺,立刻整改、举一反三。

至于青岛如何加快改善投资环境,王清宪指出,青岛市委、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区市用一个月时间,与深圳全面对标,学习深圳的营商环境、制度创新、政务服务,“凡是深圳能做到的,青岛都要做到,哪一方面做不到,哪一个部门做不到,有关部门、区市的主要领导就要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上作出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指出: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家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清”就是要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破解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强化对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鼓励支持工商联和商(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执纪;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作为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整治为官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理念,摒除片面强调“避嫌”的思想敢“亲”真“清”,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落实首问负责制,主动协调,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优质服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拖绕”,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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