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21:08:1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述: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月在武汉汉口某酒店某房,在公安民警的监视下陈某某以要购卖冰毒为由打电话给万某某,后万某某携30克冰毒前往至约定地点时被抓获。万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武汉肖小勇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
难点:
1、万某某已查实涉嫌贩卖毒品冰毒共计30克,本案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2、万某某多次前科,且系累犯,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万某某,发现除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吴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此,辩护人将辩护观点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院以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法院以万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