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9:05:33来源:法律常识
史锡刚律师代理“景观建筑设计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成都某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案,获部分胜诉仲裁裁决!
【案件详情】
胡X于2018年6月19日入职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处,从事施工图项目负责人工作,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自2018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工资约定为转正后年薪保底18万元(每月保底15000元),然而,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违反约定,仅在劳动合同中写明10000元/月,并仅按每月10000元向胡X进行支付,每月扣留了5000元绩效工资。
2019年9月24日,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所谓“胡X有失职的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理由,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了与胡X的劳动合同。胡X认为自己尽心尽责工作,并不存在任何失职的情况,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也不能明确说明胡X有何失职之处。另外,即便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受到了损失,胡X认为该损失也并非由自己造成的。再有,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违法解除胡X的劳动合同时,未向胡X支付2019年9月的工资。
胡X就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克扣拖欠工资两项违法行为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协商解决,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协议。胡X于是决定向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其与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
胡X携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材料,慕名找到了史锡刚律师,将本案特别委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史锡刚律师进行代理,向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克扣的绩效工资共计45000元(5000元/月×9月);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工资7816元(10000元/月÷21.75天×17天);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0元(15000元/月×1.5月×2)。
【代理结果】
史锡刚律师接手本案后,就案情和胡X进行了充分沟通。之后,史锡刚律师指导胡X全面收集了我方须提交仲裁申请的证据材料。该案因为我方穷尽所有可能收集的证据,也未能收集到直接有效地证明胡X主张的18万年薪金额,故此,关于我方主张按该年薪换算月薪15000元,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每月克扣5000元工资的仲裁请求未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本案史锡刚律师紧紧抓住了胡X的离职原因系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违法解除,成功为胡X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就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胡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史锡刚律师提出的以下代理意见获得仲裁委的采纳和支持:
首先,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解除胡X劳动合同的理由“胡X有失职的情况”,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胡X工作中出现设计错误、与客户和同事合作沟通问题达到了“严重”失职之程度。
其次,解除理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项目被取消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解除胡X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当按胡X的工作年限以及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胡X支付赔偿金。
最终,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一、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胡X2019年9月工资差额460元;
二、成都X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胡X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448.45元;
三、驳回胡X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经史锡刚律师代理胡X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胡X年薪18万,但史锡刚律师指导胡X穷尽收集了所有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即便没有得到仲裁委的采纳,也是在预料之中,史锡刚律师为此也尽了全力。本案根据史锡刚律师的分析研判,重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我方支付经济赔偿金”。经过收集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发表专业的代理意见,仲裁委最终依法采纳了史锡刚律师的该代理意见,裁决公司向胡X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0余元,裁决金额达到该项仲裁请求金额的近八成!当事人胡X对史锡刚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附:《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