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23:22:33来源:法律常识
金禹律师:刘某诉第一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某区*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劳动纠纷 赔偿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6年10月20日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厨师,并负责打扫卫生。
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电信公司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电信公司将刘某的工资转由物业公司发放。2016年8月5日,被告口头提出让刘某离职,刘某随后向当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金12229.14元。
2.被申请人为刘某补缴2006年10月至2016年8月养老保险费。
3.被申请人支付刘某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976.16元。
4、被申请人支付刘某最低工资差额3496.76元。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人仲字[2016]第722号仲裁裁决书:
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调解生效之日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仲裁请求涉及的各项费用3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第一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二、第二被申请人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30日解除。
三、刘某自愿放弃其它仲裁请求,此后双方当事人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金禹马汉学律师为本案中刘某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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