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请房屋拆迁律师哪里找,上海市杨浦区动迁律师

时间:2022-12-25 23:39:24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哪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动迁利益怎么分?

大家好,我是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方达律师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上海公房动迁,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房屋动迁分私房动迁和公房动迁,私房的话之前我已经做过一期视频,大家可以翻一翻,今天就不展开了。今天为什么要说公房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呢,原因有2个,一是背景,这两年上海这边加大了旧改力度,尤其是在虹口、杨浦、静安等地区,已经拆了好几万户,这是个背景。二是很多居民有这方面疑问,因为很多旧房子动迁后,家庭成员之间对动迁款的分配产生了疑问,互相不理解,然后又产生了矛盾纠纷。有了纠纷之后就有很多居民咨询我,问谁能享受公房动迁款这个问题。所以,本期视频就给各位居民讲讲,希望能起到一定普法作用。当然,影响公房动迁利益的因素很多,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今天主要讲的是一个大方向。

接下来说第一个知识点,公房动迁中,那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意见,只有公租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才享有拆迁利益。换句话说,享有动迁利益有两个前提条件,要么是承租人,要么是同住人。承租人比较好理解,每套公房都会有一本叫“公房租赁凭证”的房本,这个房本上登记的一般就是承租人。那什么叫同住人呢?从法院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同住人”作为主张动迁利益和公房利益的前提身份条件,怎么认定显然非常重要。那是不是有户口的就叫同住人呢?

我们再看看上海高院的意见。

同住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这条规定的意见,我总结下来,教大家一个口诀方便记忆,听好了: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那么符合这些条件的一般就属于同住人,有权享有利益。相应的,就算有户口,但没住一年或者在外有福利房的情况,就不符合同住人标准了。

那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动迁利益一般怎么分呢?

按照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那么,法律对于同住人规定的这些条件,万一有些人有特殊情况的,不满足的话,是不是还有权分到动迁利益呢?最近老王就遇到这个问题,老王啊有户口,但几十年没有实际居住,但在外一直借房住,现在公房动迁了,老王的兄弟说老王是空挂户口,不能分动迁款,那老王就有个疑问,自己到底算不算空挂户口,是不是有权享有动迁利益呢?

我们来看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怎么说。

位于本市江浦路的一套公房,使用面积19平方,承租人是刘一,这套公房是上世纪60年代刘一的父亲老刘单位分配的,当时承租人是老刘,老刘呢一共有4个子女,刘一是大儿子,刘二、刘三是女儿,刘四是小儿子。老刘一生娶过2个老婆,刘一是大老婆生的,刘二、三、四是小老婆小张生的。后来,老刘去世,承租人变成小张,再后来到了1992年,小张也去世了,承租人变成了刘一,刘一成为承租人后就一直和家人居住在里面。这套公房虽然小,但有2个户口本,一共有12个人户口在内。

2018年初的时候,老公房被国家征收,刘一作为承租人和动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三块砖222万,其它奖励补贴198万,一共能拿420万左右。这个时候,刘四找到刘一商谈动迁款分配的问题,原来,刘四户口也在内,而且,刘四在外没有任何住房,一直借房子居住,属于典型的无房户。但是,刘一认为,刘四20多年前就搬走了户口也迁出,虽然后面户口又迁回来了,但没有回来实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分到动迁款。这时,刘四急了,刘四认为,自己之所以搬出公房,是因为公房面积太小,而且刘一一家人当时都在住,非常挤,自己为了维持亲情主动搬出,现在反而好心办了坏事了?

我们先进行法律分析,刘四算不算同住人这个问题。我综合分析了案情,按照上海高院的2004 3号文的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属于同住人。这种情况呢,一般是公房面积小,人住不下或者关系不好,有人就在外面借房子住,户口还在,虽然没居住,但也属于同住人。而本案中,刘四刚好符合这个条件,所以我认为刘四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应当享有份额。

这个案子从一审法院打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二中院在2018年9月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我提出的主要3点意见,归纳下来是1、刘四有户口,而且户口在内20多年之久;2、公房的来源是刘四的父亲,刘四作为子女对于公房原本享有居住权,3、刘四没有居住的原因在于为了维持亲情主动搬出,符合2004 3号文的特殊情况,4、刘四在外没有住房,也没有福利房,一直借房居住,属于居住困难。最后,在2018年10月16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刘四因为公房面积小而没办法居住,在外又属于居住困难,而且户口在内,属于同住人之一,最后判决刘四依法分到140万动迁款。

通过这个判决案例可以看出 ,对于公房同住人的认定不是单一的,会有很多特殊情况,今天由于时间问题先到这里。有问题可以私信或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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