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4:37:11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9月底,扬州市仪征一女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月19号,仪征交警给出了事故认定结果,这名女子要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事故发生在扬州仪征市大连路与中元路交叉路口,只见一辆白色电动二轮车倒在路中间,一名男子腿部受伤,女子倒在血泊中昏迷不醒,附近居民正在帮忙照顾。
据了解,电动车驾驶员姓余,乘坐人女子姓彭。现场目击者称,事发时余某骑着电动车,彭某坐在后面,两人骑车行驶到大连路与中元路路口时,撞上了一辆蓝色别克轿车。公共视频显示,当天上午11点左右,余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交叉口向南大幅拐弯时,一辆蓝色别克轿车由北向南疾驰,两车发生猛烈碰撞。
经调查,肇事司机吴某排除酒驾嫌疑。事故中,骑电动车男子余某戴着头盔,只是腿部受伤;乘坐的女子彭某因未戴头盔头部受重创,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最终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吴某在交叉口未能做到减速慢行,电动车驾驶员余某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两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死者彭某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林元希、黄元 扬州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