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23:43:22来源:法律常识
小群与小益于1998年登记结婚,于2000年3月生育一子小黑。2019年2月11日,小群与小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小黑已满18岁,随同女方小群生活,孩子在学期间的所有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分担。
离婚后,小黑于2019年8月考入某大学,学制四年。小益于2019年8月-2020年4月(12月、2月未转)向小黑转账2000元。
2020年8月起小益未再向小黑支付费用。
小黑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小益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的抚养费,每月抚养费3000元,共需支付30000元抚养费。
那么,小黑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法院考虑到小黑正处于在学期间,且小群与小益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小黑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小黑主张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抚养费及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两个月期间的抚养费,符合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孩子在学期间,故法院对该段期间的抚养费予以支持。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小黑的实际需求、小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2000元,故对小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小黑抚养费共计20000元。
小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法院支持了小黑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父亲小益给付大学期间抚养费的请求,但是实践中对于法院能否支持成年子女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父母给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是存在争议的。
法院对此支持的理由一般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可以约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法律亦没有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法院对此不支持的理由一般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而作为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属“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且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
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应该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但是不应该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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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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