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3:27:06来源:法律常识
市民来电反映:我所在的市区城南街道锦绣华庭小区最近张贴通知称,马上要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小区车位对内对外均开放,停车都得收费。可小区里的车位都不够业主用的,何来车位对外来车辆共享?此外,该做法是否应该征求业主意见?
锦绣华庭小区位于海陵路济川路万达广场南侧,小区南侧便是泰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地处交通繁忙地段。
该市民称,前不久,小区大门口的橱窗内张贴了公告,称小区将升级停车系统并开展共建共享。所谓共建共享,就是小区停车位对内对外均实施收费管理,所收费用专用于本小区的道路、车位、管网等改造维修。公告还称,6月10日起,对外来车辆按市场价收费;7月1日起,对内部车辆进行计费,按每天1元计费。如业主家庭有多辆车的,如有2辆,需要额外每年缴100元,有3辆的每年需要额外缴200元,有4辆的每年则需要额外缴300元。
“小区车位少,业主自己的停车需求都无法满足,哪来多余的对外共享?”该市民说,所在小区交付于2006年,当年压根没有规划建设正儿八经的车位。所谓“车位”,绝大多数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施划的。小区有十多幢楼,业主自有车辆也不下两三百辆,一到晚上到处找车位是常事。路边停不下,就只能停在居民楼前后的绿化带上。以前小区车辆实行蓝牙管理,外来车辆一般不得入内,业主车辆勉强够停。“可一旦对外共享,小区邻近医院和万达商圈,中午晚上业主下班后,难保小区里不车满为患,到时业主车辆往哪儿停?业主利益如何保障?”
记者探访▶▶
公告前未征求意见
业主不知收费有何依据
6月21日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该小区。在小区出入口,记者看到了锦绣华庭停车公示牌,上面标注了内部车辆每天1元,外来车辆每小时6元的收费标准,以及支付二维码。
入门处附近张贴有业主反映的公告,上面注明“停车费用由车主通过泰优居微信平台缴费,统一归集到市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该公告由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署名,并抄送社区、街道、市房管局。
记者在小区绕行一圈,发现小区车辆的确主要停在四周环形主干道边。此外,还有不少在绿化带间见缝插针。记者采访时,尚未到上班时间,小区里空“车位”所剩无几。
“车位少是其一。业主车辆1元每天,超过1辆还加收费,这些收费名目是啥?有没有依据?”采访中,该小区另一位业主提出自己的质疑,他说,业主微信群里不少人对收费持反对意见,因为公告前业委会并未召开业主大会征求大家的意见,或进行相关投票。“小区道路业主共同所有,收不收费,怎么收费,难道我们不能自己作主?”
业委会回应▶▶
收费是为控制外来车辆
收费标准经房管部门指导
记者来到市鸿润物业公司锦绣华庭物管处,小区业委会吴主任和物业公司负责人随后赶到,就业主的疑问一一进行回应。
“对外停车收费绝不以经营收益为目的,相反是为了控制外来车辆占用小区资源。”业委会吴主任说,小区共328辆私家车,现有空位基本满足自身需要。为控制外来车辆,2014年鸿润物业一接管小区,便实施私家车蓝牙自动识别进出小区,起初一年停车问题改观不少,不过由于车牌号未绑定,时间久了以后,就出现蓝牙外借、外租、外售等情况,私家车出入不带蓝牙现象越来越普遍,再次造成车位紧张。就在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商量升级改造停车系统绑定车牌号时,房管部门要求实施小区停车收费试点,要求将多余车位对外共享收费,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他们才按要求实施停车收费管理。之所以说能控制外来车辆,一是限制外来车辆进入时间,比如晚上6点钟后禁止驶入;二是收费标准略高于市场价,每小时6元,比“好停车”要高;物业保安也会巡查,并根据实时情况决定是否放行。
至于收费名目和标准出自哪里,吴主任称,对内对外的收费标准,都是房管部门给出的。包括第二、三辆车额外缴付100、200元年费,也是依据房管部门150元的指导价基础上制定的。就每天1元的收费名目他也曾咨询,但未得到答复。就连他们出具的公告内容都是房管部门提供的样本。
吴主任说,部分业主反对他表示理解,毕竟停车收费管理涉及业主较多,起初他也不赞成,后房管部门表示,目前老小区亟待维修的地方较多,政府不可能无限补助,他们觉得该方法可行才决定实施。“我们也曾要求,尽快帮小区维修跑沙道路。”
律师说法▶▶
物业修改管理规约
应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小区业委会针对小区公共道路作出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决策,要不要经多数业主同意?
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说,小区道路属小区公共区域,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并由业主大会行使相关权利。业委会系经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如果业主大会授权其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经营,则业委会可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公共区域进行收费管理等。当然小区业主比较多,每一项决策都可能存在不同意见,最好的办法是,在决策前征求意见,可采取投票、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因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记者张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