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3:03:44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强制拆除时,不管是当事人报警还是行政机关提前协调,一般都会有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那么,在强拆的过程中,被警察强行带离,该告谁呢?
针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如何确定?强行带离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9年第一次法官会议纪要对此有明确的讨论意见。
基本案情:
因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收费站车道改扩建项目需要,当事人经营葡萄园和垂钓园所租赁的集体土地被湖南省政府批准进行征收。由于一直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岳阳市政府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过程中,白石岭公安分局也被要求在现场维护秩序。当事人及其岳父在阻止强拆行为时,并未有过激行为,但白石岭公安分局却对当事人采取了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造成当事人身体受损。后当事人就公安机关违法强制带离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对白石岭公安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高法院再审,最终判决确认白石岭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法官会议意见: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公安机关的强行带离行为不同于强制拆除行为,对其合法性应予以审查。
以上仅是对强制拆除被强行带离某一特定情形的分析,实际生活中强制拆除的过程和事实千差万别,简单生搬硬套的话,可能会事与愿违。因此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