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4:18:05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媒体此前报道,2016年7月12日晚上,农民工杨某在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
事发后,杨某的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工伤赔偿,兄弟三人与律师签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中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
如果用工单位赔杨某80万到90万元之间,那么,按5%给律师事务所提成,作律师费;赔偿额在95万元以内的,杨某一方则按45000元付费给律所;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那么,杨某一方只收90万,剩下多要来的赔偿费全部归律所。
2020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此前的协议,杨某只收90万,剩下的90万律所拿走。
此事引发关注后,不少网友认为律师拿得太多↓↓↓
也有网友认为既然已经签了协议,那么律师拿一半也没问题↓↓↓
后来,在接受采访时,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介绍,律师凭借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在保证杨某拿到相当数额的赔偿金之后,多要来的部分,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在行业内,这种做法有个专门的术语,叫做“风险代理”。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比如对于婚姻继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以及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这些案件按照《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他说:“即便有些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按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的费用最高也不能超过标的额的30%,在这个案件中,180万元的赔偿款,收取了90万元的律师费,显然超过了风险代理最高标的额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广州司法局官方微博通报称: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月2日,广州司法局发布针对此事的处理结果:经查,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杨某某就工伤损害赔偿事项约定风险代理,并根据风险代理约定进行收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但因律所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至投诉人投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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