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6:01: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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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独家报道上蔡县“陈亮案”有了结果,电动车相撞起纠纷后被羁押1年,重审期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亮(左)和律师在一起,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的陈亮,用了3年零2个月,等到了自己期待已久的“答案”。
23日下午,他和家人在律师李超的陪同下拿到了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支付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5万元。至此,本报多次独家报道的这起案件,有了一个具体的指向和结果。
“终于可以睡个踏实觉了!”拿到这纸国家赔偿决定书,55岁的陈亮眼圈红了。
如果可以选择,不论多么生气,陈亮一定会在3年前那个午后选择控制脾气。2016年10月18日13时40分左右,在上蔡县经营一家小饭馆的陈亮骑着电动车载着不满1岁的小孙子由北向南行驶,时年60岁的聂女士骑一辆电动车从左边超他,撞到一起,两车一起向东摔倒。随后,陈亮追上骑车离开的聂女士,两人发生口角,聂女士拿出手机要报警,愤怒中的陈亮抢夺聂女士手机摔在地上。
然而,时间无法重来,选择只有一次,两车相撞,撞倒了两辆车三个人,也“撞”歪了他们原本的生活轨迹,从此,之前素未相识的两家人命运被改写。
事情发生后,聂女士手腕粉碎性骨折,遭受到了身体上的疼痛。而对于陈亮乃至其家人来说,生活的变化则可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陈亮原本是开出租车的,虽然年逾五十,但身体还不错;他和妻子许霞还在县城里开着一家小饭馆,生意尚可;夫妇俩的子女已成家立业,陈亮没事接送小孙子,享受天伦之乐。但三年间,陈亮家几乎时刻与这起意外引发的后续“交涉”,他们家关闭了小饭馆,出租车是早就不开了,陈亮经常焦虑到深夜睡不着,他告诉记者,他只有一个想法,就是,那只是一场意外的车祸,他没有打人。
在这份由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载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陈亮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15318.1元;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并在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以公告的方式为陈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消除什么影响?恢复什么名誉?国家赔偿为何会有15余万这个数字?一切还要从那场车祸后的两个月说起。
车祸事发后约2个月,2016年12月14日,在家中的陈亮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随后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原来,纠纷之后,聂女士的手腕出现骨折情况,称是被陈亮暴力“拧”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陈亮的妻子许霞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赔偿了对方2万。“人家毕竟手腕受伤了。”他们以为就是个赔偿的问题,没有想到却成了刑事案。
2017年12月11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亮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聂女士各项损失3.8万余元。陈亮上诉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3日,在羁押一年后,陈亮被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12日、2019年3月22日,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陈亮故意伤害案,未当庭宣判。
(开庭前,陈亮夫妇在法院门口合影)
(开庭前,陈亮夫妇在法院门口合影)
2019年8月13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予以准许。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起案例的关键点在于,聂女士手腕的伤情到底是陈亮夺手机过程中“拧”伤的,还是其他原因比如车辆倒地过程中撞伤的。如果是“拧”伤,那就涉嫌故意伤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车祸过程中撞伤,那就是民事纠纷,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如果车祸前就有伤情,那就与陈亮本人无关。遗憾的是,在没有搞清楚这个关键点前,当地公安机关就对陈亮采取了系列措施。
在上蔡县人民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法院委托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聂某右尺骨骨折的致伤机制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鉴定人从上海赶来出庭作证:被鉴定人右尺骨骨折的致伤机制符合直接暴力作用所致。陈亮律师李超进一步解释,直接暴力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骨折处,但陈亮事发时一手抱孩子,一手抢手机,不可能对聂女士手腕造成直接暴力伤害。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以《发生车祸摔倒后双方再起纠纷,被夺手机女子称手疼》《车祸案还是打人案?上蔡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陈亮故意伤害案》《驻马店上蔡“陈亮案”继续开庭,近日有望出判决》《上蔡县“陈亮案”新进展来了》等为题,先后多次报道此案进展。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初,陈亮依然焦虑。他告诉记者,不知道等待他的,会是一个“句号”,还是“顿号”。
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到底意味着什么?记者曾采访了刑辩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珺。她介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有7类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法院判决前撤回起诉,比如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等。此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撤销起诉的理由,正是第四条。撤回起诉之后法院不必再对案件作出判决。
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之后可能会发生什么?王珺介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2019年11月8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12月2日,陈亮向上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上蔡县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一审判决陈亮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发回重审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陈亮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由于陈亮被羁押365天,按照2018年度侵犯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标准315.94元计算,陈亮获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115318.1元。陈亮因被侵犯人身自由,其名誉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认定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5000元。
“这几年的遭遇,没办法用钱来衡量,国家的钱,我们拿着也心疼。”许霞告诉记者,他们东奔西走,几乎每天都在想着案子的事情,孩子爸原本性格很开朗,出来后总是愁眉苦脸。但不论如何,法律最终给他们了一个公平的结果,他们最看重的就是清白。
许霞最后表示,虽然申请国家赔偿获支持,但他们不放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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