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7:15:23来源:法律常识
被网约车追尾后,车主成先生等着对方的保险公司来理赔,但网约车驾驶员所购买保险的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此,网约车驾驶员高师傅也十分委屈,他表示自己是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来跑网约车,车辆目前仍是租赁公司所有,保险也是公司统一购买,根本不知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险不理赔。
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进行理赔?如果保险不赔,又由谁来赔偿车辆损失呢?7月6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与高师傅一同来到广东链链好车供应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现场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回应……
事故现场
车主担忧:
遇交通事故 因网约车司机未取得资格证恐索赔无门
7月2日上午10点过,成先生驾车由剑南大道主道往进城方向行驶,途中被一辆网约车追尾,接连又撞上前方两辆汽车,导致了四车追尾交通事故,四辆车受损严重,所幸无人员伤亡。根据成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交警部门认定网约车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费用。
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以为责任划分清楚了,很快便能进入理赔维修环节,可是几天过去,成先生却收到一个坏消息:“网约车那边的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司机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成先生说,被追尾的车主们通过打听了解到,网约车驾驶员是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来跑网约车,需要找汽车公司来协商解决此事,而公司方面也迟迟未给出解决方案。导致现在找不到该由谁来负责,车辆都“躺”在4s店等待修车,只能不停催问着网约车驾驶员处理进展。
事故现场
网约车司机:
买了保险 出事故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面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网约车司机高师傅也十分委屈。他说,2019年9月左右,自己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在“链链好车”公司购车来跑网约车,每月支付公司3000多元租金,目前车辆仍是属于公司所有,保险也是公司统一购买,他自己根本不知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理赔。
由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需要个人报名审核,于是在拿到车后他便在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申请。因为一些原因,直到今年7月6日,他才参加了该资格证的考试。让他没想到的是就在等待审核考试期间却发生了追尾事故,还面临保险公司拒赔。
高师傅刚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
高师傅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相关证件,在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注明为:“预约出租客运”,也就是营运车辆,同时车辆也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单上,特别约定中有注明:保单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以及汽车公司是第一受益人等特殊约定,但并没有约定“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证不理赔”条款。
高师傅购买的保险单据
当被保险公司告知拒绝理赔后,高师傅认为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这笔赔偿费用,车是汽车公司的,保险也是公司买的,应该由公司出面解决。
公司回应:
属于个别情况 将与保险公司协商或由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
若保险不陪,那谁来赔偿车辆损失呢?7月6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与高师傅一同来到广东链链好车供应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据公司负责人解释,高师傅的车是营运车辆,公司统一为车辆购买了相应保险。但是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时候,私下协商司机需在半年内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证,超过半年以后的,若发生事故则不理赔。
那么,网约车司机若没有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呢?该负责人表示,每家保险公司规定不同,有的有相关规定,有的没有。除了高师傅,公司还有两三名驾驶员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不过这都是个别情况,目前已经没有与该保险公司合作,新的合作方并没有做此方面的限制。
高师傅购买的保险单据
那么,这次事故中被追尾的受损车辆理赔问题如何解决呢?“目前公司正在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中,若保险公司不赔,则由公司承担。”负责人说。
针对公司的说法,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保险公司,据客服人员介绍,通过与处理理赔的人员取得联系后得知,目前汽车公司正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处理,最终结果没有出来,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则由汽车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用。至于拒赔的理由,客服人员表示虽然保单上没有明确,但是比如驾驶人出现了醉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况,是符合免责条款规定,可以不赔偿的。
案例分析:
关于从事网约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能否免除赔偿责任。记者在网上查阅了相关案例,梳理了出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商业险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含义不明确。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是认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要求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将该条款列为免责情形并未加重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了该保险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该条款生效。
案例一: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约定项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11日,吴某驾驶A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小型轿车的维修费为10350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吴某事故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2月5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0350元。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事故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不予赔偿。
针对此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约车驾驶人若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对上述条款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对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向A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A公司亦未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或以其他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确认,免责条款对A公司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对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A公司车辆损失10350元。
案例二:网约车司机有驾驶车辆资格,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2018年11月12日,南京市网约车司机从一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从事网约车经营。3天后,其驾驶的车辆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对方当场死亡,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两人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网约车司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具有驾驶员资格,他们没有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车辆资格,也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不成立,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律师说法:
说法一:若无明确免除责任事由,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谭蕾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有无免除责任的事由。若保险条款上明确对营运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那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偿的;若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或者双方的任何约定中明确限制驾驶人员需要具备网约车从业资格的话,那保险公司就不能拒绝理赔。
说法二:不能认定为条款中合法驾驶人的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宏宇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相应的行业范式合同看,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未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此,高师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不能认定为条款中的合法驾驶人。因此,高师傅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而在商业保险方面,除了不得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之外,更多的条件主要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因此,本事件中高师傅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畴、是否属于免赔情形,都应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有效约定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张肇婷 实习生 王淑颖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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