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周边遗嘱继承律师哪里找,财富直接传承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时间:2022-12-26 07:21:4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李颖珺 律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数量、种类都急剧增长。如何安全、高效地将财富传承到子女手中,保障后代的幸福生活,成为热门的话题。

父母把财产传承给子女,有六种方式:

第一、把财产直接交付给子女,或者过户登记到子女名下;

第二、为子女出资购房;

第三、父母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子女;

第四、订立遗嘱或发生法定继承,死后由子女继承财产;

第五、为子女购买保险或理财产品;

第六、设立信托。

六种方式各有利弊长短,遗嘱是身后传承,购买保险和理财产品、设立信托是间接传承。相较于此,前三种方式则是生前的、直接的传承。本文探讨前三种方式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包括现实利弊、父母能否撤销赠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认定,能否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等。

财富直接传承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一、把财产直接传承给子女的好处

一、给子女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抗风险的能力。

二、在子女结婚之前,把财产给子女,财产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日后子女离婚,该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三、债务隔离:夫妻把财产给子女后,该财产不属于家庭财产或夫妻的财产,不会受到夫妻的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的牵连。但是,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法》第74条)。

四、离婚把财产给子女,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节省双方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金钱成本。双方不用对簿公堂,或能在法庭上握手言和,避免彻底撕破脸皮,进一步互相伤害。

子女是父母结合创造出的生命,身上流着父母的血,是父母的共同关爱所在。绝大部分的夫妻走到婚姻尽头,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甚至反目成仇。没有了爱的基础和包容,双方只在意自己的利益和感受,失去了理性思考和换位思考的能力,较难达成协议,而子女就成为了双方最大的利益共同点。当双方对财产争夺不下时,把财产留给子女,不失为上策。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父母辛辛苦苦打拼,都是为了子女能过上更好的生活,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给子孙后代的。

第二,把财产直接传承给子女的弊端

关于父母把财产留给子女的弊端,本文不从对子女成长、发展的角度讨论,只从法律的层面考量。

一、父母失去了对财产的直接处分权,未成年的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处置财产,财产失去变现能力或者变现的成本增加,出现家庭成员患病、意外受伤等急需大量资金的情况,房产难以及时变现,不利于应对人生风险。

二、一方(尤其是携带抚养方)可能侵吞子女的财产。夫妻离婚后,幼小的子女处于拥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的日常监护下。父或母与子女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虽然父亲或母亲通常以子女的利益为第一位,但也不能否认,现实中有不少父亲或母亲侵犯子女的利益。若一方利用子女年幼无知,通过各种手段,擅自处分子女名下的财产,在购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对方和子女无法追回房产,而房款又很可能被转移、挥霍掉,子女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子女的配偶、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财产面临继承分割的局面,可能会发生纠纷乃至诉讼。

四、子女成年后可能会违反父母意志,随意处置财产。

按照中国的法律,子女十八周岁就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房产或存款在子女一个人的名下,子女就可以独立处置了。

然而,二十上下的年轻人,尚未步入社会,未成家立业,对世界和自我的认识都是不完整的,容易冲动或偏执。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又不能在法律上阻止子女处置财产(父母已经不是“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权撤销子女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子女的经济损失,也就是父母和家庭的经济损失。

五、子女购房需遵守二套房政策,成本大增。子女获得父母赠与的房产后,再另行购房,按照二套房政策,须缴纳更多的税费;如果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按照银行的政策,再次购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更高,成本增加不少。

第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和注意事项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父母可以有三种主张——“赠与”、“借贷”和“代持”,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约定。根据近年的判例,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借贷或代持,则法院会认定为借贷。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的配偶是否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要根据购买时间(子女是否已经登记结婚)、子女的配偶或其父母是否出资、子女配偶是否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综合衡量,有些情况下,购房目的、购房资格的取得也要考虑。子女配偶对家庭和房屋增值有贡献,可要求分割一定的补偿款。

结合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2条和司法解释三第7条,常见的三种情况认定如下:

❶ 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和子女配偶双方的名下,也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❷ 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为对子女和子女配偶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将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视为父母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但是,如果父母的出资只是首期款,子女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房贷,那么子女配偶有权要求按照比例分割还贷部分的增值。

❸ 双方父母出资,无论是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登记的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不符的,登记视为双方的特别约定,以登记为准)

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注意事项。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应同时做出书面的约定,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建议该书面约定最好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并非公证才有法律效力)。此书面约定不必让子女的配偶知情,因为若是赠与,赠与人(父母)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受赠与人(子女)表示接受即可;若是借款,在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下,即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子女的配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故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抗辩。

若父母在子女和其配偶发生纠纷时,再后补书面的意思表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一方与家人串通来伪造债务或者是企图多分财产份额,损害对方的利益,而不被采纳,甚至可能少分财产。

(二)妥善保留父母及子女出资的证据,主要是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扣款记录、发票和收据等凭证。

(三)防止婚前财产混同为共同财产,保留好资金走向证据:婚后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即子女)以婚前财产(包括父母的房产、婚前个人房产的出售款项等)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又不愿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必须保留好相应的资金走向证据,以防无法举证。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和配偶作出书面约定,明确新购房屋的资金来源和产权份额。

第四、父母把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注意事项

一、父母把财产给子女,通过赠与或者继承的方式,如果父母担心子女和配偶离婚,财产被儿媳或女婿分割,就必须在赠与协议或者遗嘱中特别写明财产由自己的子女单独接受赠与或单独继承(婚姻法第18条)。如果父母没有特别的意思表示,法律推定婚后接受赠与以及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为防止日后子女不尽孝道,父母可写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接受赠与的对价。

父母把房屋赠与给子女后,子女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若父母患病,或年事已高,子女虐待、遗弃父母时,父母没有财产的保障,境遇很悲惨。父母可在赠与协议中设置“条件”,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合同法》第190条)。

第五、把财产赠与给子女,能反悔吗

根据《合同法》第188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撤销,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父母能否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我们分成六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父母已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父母年迈或患病,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或严重损害父母利益的,父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签订婚内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协议没有公证,一方反悔,另一方和子女无权要求履行。因为这种协议不属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除非是特殊情况,能证明子女急需这笔财产,比如治病救命)。

第三种情况: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后来没有离婚。一方反悔,另一方无权要求履行,即使这份离婚协议公证了也一样。因为离婚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第四种情况: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离婚后一方无权撤销赠与,另一方和子女可要求其履行。

理由有两点:

1.已经办理离婚手续,除非能证明该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或不自由(胁迫),否则不能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2.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感情因素。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带有很多道德上的考虑,维护亲情的补偿,不能简单套用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双方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之后,通常不能以“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为理由推翻。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公平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占有财产的恶意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第五种情况:夫妻离婚后,一方将自己分割所得的财产赠与给子女。

离婚后,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就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了。若该方表态或书面表示要将某项财产赠与给子女,该赠与跟离婚无关了,该方享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第六种情况: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给子女的内容还没有履行,夫妻复婚,一方反悔,不同意赠与。

赠与的前提是离婚,双方复婚后,前提消失,一方可以行使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即使双方后来又离婚了,也是如此。因为第二次离婚与第一次离婚是相互独立的,第一次离婚时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约束第二次离婚。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为了防止一方反悔,撤销赠与,应该尽快办理赠与协议的公证,或立即办理相应的交付或过户手续。

第六、把财产给子女可以隔离债务吗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把财产给子女,包括订立遗嘱、赠与协议、低价买卖或者直接交付(过户),都未必能隔离发生在前的债务。

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继承都以被继承人(死者)的债务得到清偿为前提。

根据《继承法》和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继承遗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接受遗赠)都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要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该清偿责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三、近年有些法院直接执行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及巨额存款。

有一个经典案例,两夫妻经营企业,以13周岁儿子的名义购买了18套房子,债权人起诉追讨1000万的借款,一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18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偿债,母子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母子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

法院的理由如下:儿子取得房屋时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经济能力,亦未能证明是劳动报酬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收益等取得,房屋是其父母出资,属于家庭财产;借款在前,签订购房合同在后;房屋一直由两夫妻经营,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若有证据证明登记权利人并非实际出资人,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可见,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不动产、理财产品或存款,并非对抗债务的铜墙铁壁,法院要保护债权人,杜绝恶意逃债的行为。

综上所述,父母生前直接传承的三种方式应当与身后传承(遗嘱、法定继承)、间接传承(购买保险和理财产品、信托)有机结合,扬长避短,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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