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9:00: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敬酒不喝”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菏泽一饭店内吃饭时,到陌生人房间内劝酒遭拒,而无故殴打对方,随后又喊来多人殴打对方,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法院审判,李某某等14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
2017年1月21日晚上 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在菏泽市某饭店内吃饭时,被告人李某某在不认识朱某某、吴某某、辛某某的情况下,仍带领张某某等人到对方房间内劝酒,朱某某等人不喝,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在该饭店二楼过道内无故殴打朱某某、吴某某等人。
随后,李某某给被告人白某某打电话并让其带人过来,被告人白某某随即带领赵某某等人驾车到达饭店门口,在该饭店门口东侧,上述13名被告人伙同在现场的被告人李某某同殴打朱某某等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14人借故生非,随意滋事并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李某某等14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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