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2:41:07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一:陈某成立了甲公司,陈某邀请聂某合伙投资,与聂某签订《入股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聂某投资20万元,占公司10%股份,聂某享有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聂某在此期间享有公司利润分红,合伙期限50年……。协议签订后,聂某将20万元转给了陈某,后因聂某不想与陈某合伙,提出退伙,陈某同意并给聂某出具了欠条,同意退回15万元,后陈某一直以资金不足未退回,聂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归还聂某投资款15万元及利息。(南昌律师邹小琴:13576942942)
案例二:与案例一大致一致,也是尤某某成立了乙公司,尤某某邀请周某合伙投资,双方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由周某投资20万元,占公司10%股份,周某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享有公司分红……,协议签订后周某转账20万至公司,后公司经营不善,周某提出退伙,尤某某口头同意了,但双方并未结算,尤某某也未向周某出具任何凭证,尤某某一直未退回周某款项,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尤某某退回投资款,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退伙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算签订相关文件,法院一般很难支持退回投资款,因为投资有风险,如果没有结算,无法认定所投入的资金是否仍有盈余。故,如果合伙投资,一旦协商退伙,建议签署书面退伙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无法签订书面退伙协议,能让对方出具欠条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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