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2:53:10来源:法律常识
丁德亚、丁成等与马知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财物损失500元,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但在事故中发生衣物损坏等财产损失符合客观实际,本院酌情认定300元。
卞秀芳与丁古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关于财产损失,卞秀芳的车辆客观上受损,应予以酌情认定损失,其主张衣物及鞋子和手机损失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毕舞英与卢丰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财物损失,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结合实际情况,本院对其衣裤损失酌情认定300元,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许来永与被告李忠昌、沈阳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头盔和衣服损失,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有记载,但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致上述物品损失具有现实可能性,本院酌情考虑2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
阎世如与胡建忠、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自行车损失费原告主张购买价,被告不认可,酌情认定为500元,校服、鞋、书包的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购买收据,不能证明损坏程度,酌情认定为600元。
马军、王桂莲与告杨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由于原告提交的为购物收据,不能证实事故前衣物价值,故本院根据购买时间,折旧后,酌定损失1500元。
卓文英与张海涛、马淑英、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物品损失(衣服、裤子、鞋、头盔)15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不同意承担,本院认为肇事后衣物损失符合情理,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本院酌定500元。
吴东升与徐清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原告吴东升主张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衣物受损,其在庭审中虽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考虑,本院酌定认定其衣物损失以400.00元为宜。
徐万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徐万珍衣物损失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财物损失费为200元。
刘必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朱海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刘必玲电动自行车及衣物损坏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财物损失费为2000元。
施晓燕与蒋勇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属于财产限额赔偿范围的为摩托车损失650元、衣服损失350元,合计1000元,未超出2000元的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
何丽芹与被告张继龙、周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的衣物损失500元,未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