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5:44:00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情况
XXX路XXX号,承租人为XXX。房屋类型:旧里;性质:公房;用途:居住;建筑面积:30㎡;在册人口7人;核定托底数5人(1人曾于2002年动迁,1人曾于1990年福利分房,居住不困难);房屋评估单价12320元(低于基地评估均价的按本基地评估均价12552元/㎡计算),基地评估均价12552元/㎡;价格补贴系数30%(以基地公示为准);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6800元/㎡(以基地公示为准)。
承租人XXX在签约期1个月内签约并在规定限期内搬迁。
二、房屋价值补偿金额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0.8+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①评估价格(公房)=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15平方米。(注:该基地套型补贴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基地公示为准。)
③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该基地补贴系数为30%,以基地公示为准。)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①+②+③ =(12552 × 30 × 0.8) +(12552×15)+(12552×30%×30)=602496元
三、托底保障
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 算 面 积 ) =6800 × (22 ×5-602496/6800)=145504元
该户进行托底保障,保障补贴为145504元。
四、其他奖励费、补偿费:
1、集体签约率奖励费
2、签约一次性奖励
3、按时搬迁奖
4、搬迁补助费
5、家用设施迁移费(凭收费单)
按基地规定,上述费用合计为261780元。
五、总计:
二+三+四=1009780元。
点评:
该户属公房,在册人口7人,据调查核实本案2人他处有房且居住不困难,不符合托底保障条件。(更多案例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拆迁专业律师团队;头.条号:胜诉有招)
“他处有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在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