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6:35:1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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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董行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进步,城市农村不断发展,拆迁是不可避免的。拆迁一般基于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两种方式。在我国乡村,大多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现实中大多是将补偿款直接统一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再对该笔款项进行统一分配。
如果村委会怠于履行分配补偿款的职责,乡镇政府则有进行监督的义务。但一般情况下,村民向乡镇政府提出要求履行监督义务的申请后,很难得到答复,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本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张女士就经历了这样一个问题:
2018年,张女士的宅基地及部分耕种的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后经过合法征收,张女士仅收到了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款,而未收到土地的补偿款。张女士向征收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得知,土地的补偿款早已发放,且在村委会的账户中,后张女士与村委会进行多次协商,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但村委会始终怠于履行职责,并未分配。
此后,张女士向上级乡政府提交了履行监督职责的申请书,在答复期限内,乡政府并未做出任何答复,亦未督促村委会尽快发放补偿款,致使张女士的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联系本所后,张女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起诉乡政府履职不作为,督促乡政府尽快督促村委会履行分配补偿款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对村委会监督义务行为是可以起诉的,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
2010年开始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过上述条文我们得知,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面对村民委员会所作出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两种方式来救济:第一个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个是请求乡、镇政府来监督并责令村委会改正。这两种方式都是村民可以救济其合法权利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通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其合法权利,并解决其与村委会之间的问题。
同样,也可以通过向乡、镇政府提交履行监督权申请,来请求乡镇政府行使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责令村委会停止侵权,并改正其侵权行为。当村民决定选择通过行政程序的方式来获得救济的时候,也就是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职权申请的时候,具有管辖权的乡镇政府就应当及时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如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则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但是,对于当事人在信访事项中所提出来的申请,行政机关没有进行答复的,则不属于通常情况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如果说向乡镇政府提出履职申请后没有收到答复,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帮助自己维权。但是诉讼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所以大家在遇到相关情况的同时,要尽快寻找专业律师指导帮助,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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