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7:37:06来源:法律常识
网络的虚拟性很容易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网络诈骗现象也经常发生。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18日审判了一宗诈骗案,被告人恰恰是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进行诈骗的。
被告人李晓丽(化名),女,1979年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202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晓丽使用社交网络的账号与被害人蔡某加为好友,被告人李晓丽虚构自己的年龄、身份与被害人蔡某交往,获得被害人蔡某信任后,被告人李晓丽于2021年5月8日至6月2日期间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共计18729.41元。之后被告人李晓丽将被害人蔡某拉黑。案发后被告人李晓丽家属赔偿被害人蔡某的损失得到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729.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晓丽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李晓丽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晓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8729.41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李晓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晓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洮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李晓丽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晓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