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4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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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共有67项事故处理程序期限,2018年新增或者修改的期限有30项,其中公安部规章有42项,工作规范有32项,文书行业标准3项,规章与规范重复规定的有10项。
文末有具体读表说明。
2018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汇总表
序号
事项
期限
依据
说 明
1
制作简易程序认定书
当场或3日内
规章
24-2
规范
26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2
事故现场撤除后报警请求处理,是否接受案件
3日内
规章
18-1
规范
22-1
接报后3日内核查完毕,无法证明事实或者不属于交警管辖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对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交警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2日内
规章
105-3
由大队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大队负责人由所属县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支队负责人决定。
4
事故勘查信息录入平台
24小时内
规范
37
现场勘查完毕起算
5
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上级交警部门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24小时内
规范
45-1
接到下级报告起算,指定之前,最先到达的交警不得中止或拖延施救和处置工作。
6
询问肇事嫌疑人、当事人
24小时内
规范
60
现场撤除后起算
伤人事故,交警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快速处理
推定在现场或者24小时内
规范
95-1
规范要求交警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但未明确时限,因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提交申请,所以交警要尽快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三日后告知就没有意义了。
7
当事人提出申请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期限
3日内
规范
95-1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异议等内容。
8
不予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
2日内
规范
95-3
接到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之日起算,书面告知。
9批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69-1
规范
95-3
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制作,自当事人一致申请之日起算。即: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不需要检验、鉴定。
10未知名尸体,通报刑侦支队录入系统的期限
10日内
规范
78
从发现未知名尸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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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尸体身份无法确定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30日内
规范
79-1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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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认尸启事登报认领的期间
30日
规章
53-3
规范
79-1
认尸期过后,经县公安局或者支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处理尸体。13未知名尸体骨灰存放期限
1年
规范
79-2
存放超过1年后,通知殡葬单位处理。
14未知名尸体身份查明后,通报刑侦支队
3日内
规范
79-3
查明尸体身份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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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调查报告向中队提交的期限
7日内
规范
89-1
从现场调查之日起算,或者从查获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算。
16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10日内
规章
62-1
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或者查获逃逸车辆和逃逸驾驶人后起计算。
17特殊原因,认定时限中止计算
60日内
规章
68-1
经支队批准,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18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68-2
自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之日起算。
19根据受害一方的申请,对未侦破的逃逸事故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66-1
接到书面申请后起算,侦破后应当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20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涉嫌犯罪的,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系统
1个月内
规范
87
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算,通过刑侦部门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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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委托检验鉴定
3日内
规章
49-1
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算
22对尸体委托解剖检验
3日内
规章
49-2
当事人死亡之日起算
23对逃逸车辆委托检验鉴定
3日内
规章
49-2
查获逃逸车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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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49-3
超期限委托检验鉴定的,应报经交警支队负责人批准
24
与检验、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期限
30日内
规章
51
新规的30日是自然日(含双休、法定节假日),旧规的20日是指工作日。
25延长后的检验、鉴定期限
60日内
规章
51
需要延长应报支队批准,批准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包含未延长之前已经确定的30日内期限。
26交警收到鉴定意见后委托重新鉴定
3日内
规章
55-2
规范
75-1
具有规章55-1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在3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机构,即原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应当集体回避。
27送达当事人鉴定意见复印件
5日内
规章
55-1
自交警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起算,旧规是2日内,增加了交警自核的3日期限。
28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
3日内
规章
56-1
注意:如果鉴定结果是邮寄送达的,按法律规定邮寄在途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起算。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批准期限
未规定
规章
56-1
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不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
29
不准予重新鉴定的
3日内
规章
56-1
不具有规章55-1情形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30鉴定意见结果确定
满3日
规章
112
-(3)
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大队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未有规定,根据上下文还有一种情形为作出不准 予重新鉴定决定之日。
31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家属接到书面通知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53-1
规范
73
家属已申请重新检验尸体,在作出书面不准予重新鉴定之前,不计算在办丧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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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车辆鉴定意见确定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5日内
规章
58-1
在检验、鉴定意见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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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车辆,采取公告领取车辆的方式
30日后
规章
58-3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要进行公告领车。
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领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4公告领取被扣车辆的期间
3个月
规章
58-3
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车辆,可以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35鉴定结论确定后向中队负责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日内
规范
89-1
死亡事故、疑难伤人事故需要集体讨论的,调查报告应由大队负责人审批。36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审批的时限
2日内
规范
89-2
中队负责人审批权仅限于不需要集体研究,且不属于死亡、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
37中队负责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召集集体讨论、提交大队负责人审批的时限
2日内
规范
90-1
适用于死亡事故,疑难、复杂事故,召集集体讨论、组织专家会商和大队负责人的审批时限也要在该2日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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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公开调查得到的证据
认定前
规章
63
规范
92
死亡事故,疑难、复杂的伤人事故在事故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可以不向辩护人公开证据
39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
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规范
92
未规定审批权限,因涉及重新计算时限的重大程序问题,补充调查一般应由大队负责人批准。
40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
未规定,
推定为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规范
95-4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已经作出认定的撤销原认定,重新调查处理。
41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5日内
规章
62-1
从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
42一般程序制作事故认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3日内
规章
65-1
邮寄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43在平台解除驾驶证扣押状态
24小时内
规范
107
扣押的驾驶证发还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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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3日内
规章
71-1
收到事故认定书起算,可向办案大队或者支队提交。
45办案大队收到事故复核申请后,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支队
2日内
规章
72-1
在支队收到申请之前,并未开始计算复核期限。46办案大队接支队复核通知后,提交案卷材料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72-2
大队接通知后5日内向支队提交案卷材料,这个时间包含在30日的复核期限内,因为支队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复核之日(不予受理复核的除外)。
47支队收到复核申请后不予受理的
3日内
规范
98
只有当事人逾期申请复核的,即未在收到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3日内申请的情形,才能不予受理。
旧规是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
48收到复核申请后受理的
3日内
规范
99
除当事人逾期申请外,支队收到申请3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49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检察院
3日内
规范
105-2
收到逮捕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告知检察院事故复核受理情况,复核工作继续进行。
50受理复核情况告知法院
及时
规范
105-2
法院没有法定义务将受理民事诉讼情况告知交警队,所以交警对诉讼情况不一定知晓。
51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30日
规章
74-1
从支队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受理之日)起算。复核期限没有延长的规定。
52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认定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79-1
未对交警队内部传递文书作出期限规定,推定从复核结论文书上的落款日期起算。
53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的期限
3日内
规章
78
从作出复核结论起算,同一事故的同一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54复核结论告知检察院、法院。
3日内
规范
105-3
告知在本案中已批捕的检察院(主要证据),或者已审理本案民事诉讼的法院(法院可能裁定在复核结论作出之前中止审理)。
55在鉴定意见确定后,重新制作认定书的期限。
5日内
规章
79-2
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56当事人书面申请交警队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
10日内
规章
86-1
规范
110-
1-(2)
从收到认定书或者维持的复核结论后起算,收到事故证明也可以申请调解。调解程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就不能进行,调解只能由认定书所列的当事人(代理人)来申请。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参与调解,但不能阻止调解,当然也可以拒绝参加调解。
57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10日内
规章
90-3
调解开始之日有5种情形
58人民调委会终止调解,书面申请交警队调解
3日内
规章
85-2
规范
110-
1-(2)
应当持有人民调解委的调解终结书。
59通知各方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3日前
规章
88
根据约定的调解时间,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各方当事人。
60调解参加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日前
规章
88-2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61接到司法机关的调卷函移送案卷
3日内或按其要求
规章
106
移送案卷正本,复印案卷作为副本留存。
62事故结案后移交、归档的期限
30日
规范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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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简易事故案卷定期归档的间隔期间
3个月内
规范
122-2
可以多案一卷,定期归档,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64简易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3年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旧标准为2年。
65一般程序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20年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从结案后第二年始算,旧标准为5年。
66肇事人终身禁驾或者3人以上死亡事故案卷保存期限
长期
GA40
-2018
公安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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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专业运输单位连续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6个月内
规章
83
规范
109
-2
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并且均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报经支队批准,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通报事故地及单位地有关部门。
表格说明如下:
1.依据栏的规章是指公安部第146号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是指公交管〔2018〕149号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后面的数字是具体条款。
2.本表内的中队是指法条中的“事故处理机构”,大队是指“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支队指“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交管部门按照这个建制模式设置,特殊地区或者特殊案件请按相应管理级别进行对应。
3.对事项的排序,是按照通常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先后顺序进行,不按照时限长短,也不按照法条先后。
4.本表中“鉴定意见”指是法条中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定书”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根据规章第112条第5项,10日及以下期限为工作日(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单项超过10日的期限为自然日(比如鉴定期间的30日)。
6.红字是突出重要变化之处,黄底字为应当注意的问题,本表互联网首发在微信公众号:jtsgzx0577【交通事故咨询】,转载必须注明原创出处,需要授权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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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了人,相信很多车主都会很紧张、害怕对方受伤很严重、害怕保险公司不赔、害怕保额不够赔偿......反正不管你害怕什么,总而言之一句话,你得好长时间过不了安生日子了。咱们必须提前了解相关知识,以备不时之需,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10条疑问解答,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一、发现撞人第一步干什么?
拨打相关电话!
1、救人电话:120
2、定责电话:122
3、定损电话:保险公司电话
二、我没带驾照怎么办?
我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因此,没带驾照是一种违法行为。驾驶人如因疏忽忘带驾驶证,应配合交警调查,告知其身份证号和机动车驾驶证号,向交警说明自己是忘带驾驶证,而不是“无证驾驶”。有些司机朋友习惯于和交警套近乎、攀关系,虽能一、两次安全通过,但实际是一种违法的不良习惯,遇到特殊情况,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驾照被扣怎么办?
新的交通法规规定了驾驶中各项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轻微的交通违章行为并不会暂扣你的驾驶证,只有在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报废车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等情况下,才会暂扣你的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后,应去往交警队缴纳罚款、接受处罚,在无吊销或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取回使用。
四、我酒后驾车怎么办?
按照新的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此前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罚款1000-2000元,吊销驾驶证。
如果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呢?首先要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着有期徒刑的制裁。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构成了《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何谓“饮酒”?指的是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大致相当于饮用一杯啤酒。何谓“醉酒”?指的是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
我国现行法律对“酒驾”的规定不可谓不严厉,请广大司机朋友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切莫酒后驾驶。
五、我逃逸了怎么办?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有可能面临着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其实就是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交警队难以划分责任,首先推定逃逸者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侧重点不在于告诉你逃逸也有可能减轻责任,而是要加重逃逸者的举证责任,要求其自身取证,证明“对方有过错”。
2、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这是行政方面的制裁,不论后果大小,只要逃逸,终生禁驾。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逃逸,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后果可能就是俗话说的“坐牢”。
六、撞死人要偿命吗?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我国的法律规定最高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封顶也就是十五年,这样看来是不需要“偿命”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要“偿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比如被害人被撞后挂在车上,驾驶人非但不停车反而为逃逸加速行驶,拖拽被害人造成死亡,驾驶人最终被判处死刑。
七、让副驾驶顶我行吗?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让人顶替,从刑法上看有两个行为,“撞人”和“顶包”。后一个行为——“顶包”,符合《刑法》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并罚,肇事者面临的将是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八、要去医院看望伤者吗?
司法实践中,受害一方往往对肇事方未加看望行为颇多微辞,指出肇事方“看都没来看一下!”。这里的肇事者“未加看望”,虽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指控,至多是道义和情感上的责难,但是也反映出双方矛盾对立依然严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个人认为,交通事故说到底是个过失行为,肇事者和受害人此前并无恩怨纠葛,双方实不必要搞得针尖麦芒横眉冷对。肇事方积极探望伤者,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方因伤造成的身心痛苦,缓解其担心得不到赔偿产生的焦虑紧张,而且可以了解伤者康复情况,为最终赔偿做到“心中有数”。当下社会,存在少数受害人已经康复但拒不出院恶意扩大损失,或者治疗自身其他疾病,这时,肇事方经常性的探望,上述两个作用就更加明显。
九、怎么把赔偿降到最低?
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工作就不能单单做在发生事故以后。如今机动车商业保险越来越发达,有车一族在平日就应多了解一些适合自己爱车的保险。我们都知道,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额十分有限,如果你撞倒的受害人损害严重,不一定能全额赔偿,这时投保一份较大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就能发挥很大效用。
至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调解协商”处理,还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有利弊。协商处理可以迅速化解纠纷,立即解决争议问题,这种处理对于赔偿额是否绝对公平不多关心,追求的是“省得麻烦”。如果进入诉讼,原、被告双方的主张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将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基本能做到既弥补受害人损失,又防止“天价赔偿”,但同时,法律诉讼的普遍弊端也客观存在,打官司的双方都将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事人对这一点也应注意。
十、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什么要随时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你相关知识欠缺且“经验”不足,就随时需要专业人士来给您专业的指导,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时和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赔人员保持联系,获得他们专业的指导甚至参与您案件的调解,既能加快您的结案速度,减少您的损失,在以后的保险索赔过程中也能简化相关流程,让您更快获得赔款。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是“专业人士”,而不是“社会人士”,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人伤黄牛”的存在,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车主或者伤者的信任,然后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案件的赔付,再通过编造虚假事实、伪造相关证据等各种不良手段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从而获得高额的回报。因为这些人获取回报的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一旦暴露,就会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车祸伤人保险理赔流程的步骤有:1、报案;2、查勘定损;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4、理算复核;5、审批;6、赔付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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