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案要早找律师嘛,先找律师还是先立案

时间:2022-12-26 18:04:23来源:法律常识

尽管“审判”也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本土概念,因此在与英文中的相应术语,如“审判”(trial/hearing/adjudication)或“庭审”(court session/trial session)对译时,不存在误译的问题,但这反而容易使人忽略中国人与 西方人,尤其是英文使用者之间,关于“审案”这一共有概念的截然不同 的法律文化理解和视觉形象构建。

从语源学上讲,所谓“(刑事)诉讼”,俗称“审案子”或“审案件”,在西方称之为“hear a case”,两种表述有着巨大的法律文化差异。中文里, “案”是形声字,木字底,本义是指木头桌子,即“desk”,“件”其实是 “item”,案件这个词从构词法上看,其字面意思就是案头上的一件件(卷宗), 就是“items on the desk”,“审”的本意是仔细地看,英语的对译是“see/ inspect”。

由此可见,中文语境中的“审案子”主要是用眼睛看的,中国人 说“审案子”时,脑海中的画面是青天大老爷坐在案头前,审阅案卷笔录, 而且审案子其实审的是人犯,即被告人。 而在英语中,案子一词的对译“case”,其本意是箱子,指向的是律师手中提的公文包。

英语中的“审案子”,用的是“hear a case”,直译的话是“听 箱子”,这说明在英语语境中,“审案子”主要是用耳朵听的,西方人(特别是英美国家的人)说起“审案子”时,脑海中的画面是控辩双方唇枪舌剑, 各自兜售自己“箱子”里的故事。控方“箱子”里的故事被称作 prosecution case,辩方“箱子”里的故事被称作 defense case,最后通过一番较量,看陪审团到底对哪个“箱子”里的故事更买账(buy which side’s story)。

义晨律所|中外术语比较辨析——审判与检察

因此, 西方(尤其英美)“审案子”其实主要是审证人而不是审犯人,其刑事诉 讼主要是当庭听故事,而不是庭下看卷宗。正因这种巨大的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的法神也不一样,中国是獬豸,讲究明察秋毫,“触不直者去之”, 而且明察秋毫这个词的本意也是指眼神儿好;而西方的所谓正义女神(Lady Justice)则是蒙着眼睛的,蒙着眼睛肯定没法“明察秋毫”,只能“聪辨宫 羽”,也说明他们的诉讼跟眼睛没什么关系。

在之后的文章中我们会进一步详细论证这种法律传统和文化差异的程序内涵,理解了这层内涵,有助于国人更加客观理性地看待英美法系所谓的“庭审中心主义”和我国所谓的“案笔录中心主义”的程序结构差异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明白两种“主义”本身在理论上并无高下之别。

实际上,不光我国的程序传统和内涵不兼容英美“庭审中心主义”的相关教条,欧洲大陆也是如此,这种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也形象地体现在相关术语的表述上。以荷兰为例,其法官一词写作“rechter”,其词根“recht”在日耳曼语系中表示法律或权利,对应于拉丁语系的“jus”,或者中文的“法”,“-er”这一后缀的意思是“(做什么的)人”,因此该术语的文化内涵更006 刑事程序中的透明性与正当性:摆脱对抗制的教条接近我国的“法官”一词,指依职权主动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职业官员。这与英文中对应的,本意为裁判的“judge”一词所指向的消极被动、冷眼旁观的制度内涵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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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地,荷兰语的法院一词写作“rechtbank”,“bank”在日耳曼语中的意思是长凳,在此专指法官审案时坐的条凳,因此荷兰语的“法院”一词如果直译的话,应该称为“法席”。这种称谓方式与我国的“案子”一词具有法律文化的共通性,都是以法官办案的具体场景来借代相关的主体或对象,并且带有案牍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色彩,与英文中的“court”一词在文化内涵上大相径庭。

后者的本意是庭院,也指赛场,指向的是一片空旷的场地,可用作表演或比赛的舞台,也方便众人围观,这种称谓方式隐含的则是司法竞技主义的文化内涵,我国的“法院”一词在字面上显然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英文“court of law”的影响。除了“审判” “法官”和“法院”之外,中西之间关于“检察”和 “检察官”的理解和称谓也有许多微妙的差异。英文中普遍以“public prosecutor”统称检察官,但是从字面意思和制度内涵来讲,该词与中文的“检察官”是颇为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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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功能含义的范围要明显小于“检察官”,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公诉人”其实更加贴切,与其对应的是“private prosecutor”,相当于我国的“自诉人”。在苏格兰,检察官一般被称为“procurator fifiscal”,其中心语“procurator”根据《朗文当代英语词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是一个源于拉丁语的词汇,指(诉讼)代理人或代表人。尤其是在苏联、 罗马教廷和古罗马帝国,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也常指向社会主义法系。

正因如此,我国对各级“检察院”的官方英文译名采用“procuratorate”,后缀“-ate”表示具有前缀所述功能的一群人,因此该官方译名的英文表意为,(带有职权主义色彩和社会主义导向的)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的职业群体,这很好地体现了我国检察官的应然定位。而在欧陆国家,其检察官的称谓也大多带有这种国家主义的色彩。以荷兰为例,其检察官被称为“officier van justitie”,直译应为正义官或司法官,体现了中立(impartiality)的定位以及追求真相和正义的功能内涵,这与美国相应的“district attorney”的私人化和单方化(partisanship)的法律文化内涵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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