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22:33:3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丁力均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霍尊与陈露的事件登上微博热搜——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陈露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一方已退圈社死,一方大概率要承担刑事责任,共享心跳多年的情侣,如今却两败俱伤,实在令人唏嘘。本文不会去详细分析二人之间的是非对错,而是想聊聊这件事背后的东西——情侣分手后的钱款讨要问题。
我相信每个热爱自己认真对待感情的人,最初在恋爱中是很容易获得满足感的,一如学生时代,拥有的快乐是如此简单,自行车上的依偎,食堂里的夹菜,操场上的漫步......但这一切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与年龄的增长有所改变,当热恋的激情散去,直至分手,总有人会觉得,青春不过是陪着对方嬉戏了一场,除了些许的共同回忆,一抽屉的往返车票,具有象征意义的陈旧礼物,无尽的争执与矛盾,似乎也不剩下什么。那还有什么可以弥补逝去的岁月,好像,也只有钱了。但是,我们真的可以向曾经的爱人去讨要钱款吗?
无论是“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亦或是其他名义,要求恋爱的另一方给予钱款的,其实质大多是要求对方就自己恋爱期间的时间、付出或者其他方面的付出做出额外的经济补偿,且该经济补偿不包括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来往,包括借款、共同花销或者在特殊节日以特定数字给予的钱款,如520、1314等等。尽管各地法院存在着认可该经济补偿的情形,但个人认为,这种经济补偿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支持,也没有约定俗成的理念作为基础,将自己的青春作价,所图碎银几两,既是作践自身,又是轻薄对方,亦是对相恋时光的侮辱,更何况,你的青春价值不菲,对方的青春便一文不值?因此,该经济补偿的提出有悖公序良俗,名义不正当。
若是能在一个温度适宜的下午,两个人相约着走进咖啡店,低着头回忆初识、相知、相依的过程,平心静气得告诉对方自己的想法,也许“尊露们”不会走到这般不死不休的地步。但是,人们总会陷入一个误区,自己仍旧是旧人生命中珍贵的另一半,过去的情感仍让自己有资格颐指气使,甚至言语威胁,而对方还是曾经那个不管自己如何犯错都会原谅自己的人,从而不知不觉之间就会走上不归路。“不给钱就曝光隐私”、“不给钱就发你裸照”、“不给钱就......”。人大多是念旧情的,也大多是绝情的,人们可以容忍前任在不伤害自己的前提下的小打小闹,撒泼打诨,可一旦过了线,割舍旧爱总好过自己凉透,还是赶紧报案吧。也有人会不服气的说,对方不愿意给钱,自己只是在谈条件,顶多是手段过激了一些,但自己只是吓唬对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呢?要注意的是,正常的谈条件是不会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也不会让对方无所适从,陷入痛苦与挣扎,作为对方曾经的特殊关系人,杀伤力可比陌生人要大的多,当使用曝光等由头要求对方给钱时,其行为已超出了大众与法律的容忍范围。因此,切不可使用威胁、恐吓等足以引起精神恐惧的方法去向对方讨要钱款,否则,旧情人很有可能就会成为被害人,自己则成为被告。
不可否认,一方在分手后念之年华,苦之辛劳,自行自愿给予对方钱款的,作为赠与,法律确实不会加以干涉。但“分手费”并非法定,讨要“分手费”的行为有自我物化之嫌,而为了得到这笔钱,人又往往沉沦在过去的身份中,容易丢了感觉,失了分寸,过于计较,结果突破底线,不惜使用违法手段,致使双方反目,不欢而散。我想,缘分既散,当相忘于江湖,再见不该相互红了眼。若情不知所起,却一纸判决而终,该多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