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22:50:29来源:法律常识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张先生之前因为工作原因意外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单位赔了一笔价值不菲伤残补助。但是妻子看见张先生这样,感觉自己下半生无望于是便在外面找了另一个男人,并将丈夫的伤残补助金拿出去花销。现在妻子想要离婚,张先生想到离婚后没人照顾自己,便提出在离婚后要求妻子对自己履行扶助义务。
那么张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先看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由此条可知,在离婚时,张先生因工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离婚后无人照顾,因此提出此要求也是合理的。
不禁有人要问了:那我离婚了还要对前夫进行经济救济,那我离婚干嘛?其实另一方提供帮助也是有条件的:
1、提出需要帮助的一方须是生活困难,且依靠自己无法解决。
2、时间限制;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并且经济方面的补助是临时性的,而非长久性的。
3、经济实力;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与财产、就业能力等因素确定扶助的方式与数额,如果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的经济实力,强行让其承担扶助义务只会让另一方生活更加困难。
如果离婚,张先生可不可以要求妻子返还已经花费出去的伤残补助金?
当然是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属于一人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或者其他应当归于一方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处分。也就是说,张先生的伤残补助金是他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处分,即使对方已经将这笔钱花出去了,张先生也能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其实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面来讲,对于张先生要求妻子在离婚后对自己履行扶助义务都是合理的,毕竟多年夫妻情分,现实中我们也看到过不少夫妻,在一方突遭变故时还一直不离不弃的陪在身边。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