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23:37:56来源:法律常识
图源: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
女性应该当全职主妇吗?要生二胎甚至三胎吗?生孩子后能否回归职场?丈夫要求离婚,全职主妇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
这些是每一个准备或已经步入婚姻的女性,都难以避开的问题。日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中,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或者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等。
不可否认,草案对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前进了一大步。然而,法律从文字到落地,仍需要一线工作者不断探索,才能真正践行法律精神。从这一点来看,路仍然漫长。
万薇是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她经手了多起离婚诉讼案件。见证家庭破碎的一地鸡毛后,她说,如果靠良心和良知,很少有人经得起考验,人如果行为无代价,那是很恐怖的。
以下是她的讲述:
01
放弃月薪8000做全职主妇
我现在正在办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女方是全职主妇,丈夫家暴,逼她离婚,她找到我。两人结婚十多年了,2013年她怀二胎,受家人鼓动离职,开始照顾家庭,2014年生下二胎。离职前她有一份很不错的工作,月薪8000元左右。
回归家庭后,她没有经济权。丈夫每个月给她3000元生活费,负责全部开支。她需要照看家里店面、照顾孩子、做饭、打扫卫生,家务非常繁重,怀孕也要做全家的饭。她既是店铺员工又是家庭保姆,但是不拿一分钱,也不能掌握店里的经营收入。
店面是她和老公婚后买下的,还有一台车。她家有多套房产,但都不在她名下。她和公婆一起住的这一套,是她丈夫婚前购买的,婚后一起还贷。
2019年起,她丈夫开始家暴,逼她离婚,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辱骂她,甚至教唆孩子贬损母亲,性质恶劣。她犹豫很久要不要离婚,因为顾虑到离婚后自己可能难以维持生活,更不要说养活孩子,也担心脱离职场多年,无法适应社会上的工作。她很恐惧。
直到今年12月初,丈夫再次对她实施暴力,把她从家里赶了出来,不允许她回家,也不允许她看两个孩子,甚至把她的电话号码和孩子电话手表解绑,断绝她和孩子的联系,如果她回去就威胁她。在这种情况下,她才下定决心找律师求助。
02
补偿标准未定
考虑到对方有家暴行为,我们第一时间向派出所申请告诫书,民警看到这种状况也很气愤,立马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现在我们正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提起离婚诉讼时,我们将申请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但是具体补偿数额目前还没确定,很难确定。之前北京有判补偿5万的案例,广州有判补偿1万的。因为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大家都不好判断。我们申请多少合适,也不太确定。我觉得可以申请几十万,但是法院会不会支持是个问题。如果法院觉得一线大城市只判5万,在长沙判决的金额微乎其微的话,那真的太不值当了。没有衡量标准是最大的问题。
我的当事人离职前月薪8000元左右,现在她的前同事们已经拿10000元以上的工资了,如今重新找工作,只能找到月薪3500元的,对她未来的收入损失很大。至于具体损失该如何计算,没有参考标准,能不能按从离职到2021年的年限,参照行业标准来补呢,也是需要思考论证的。
不过,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至少肯定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这一点非常明确,让现在放弃工作、选择在家里做全职主妇的女性更有安全感。
03
签订协议预防风险
遇到如何保障全职主妇权益的问题,我觉得最好的办法是用法律思维来解决,比如提前签订协议。既然我们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那么做全职主妇,或者职场女性放弃竞争晋升机会去承担更多家务,为什么不能签协议呢?家庭既要谈感情,也要谈财产保护。在有限的条件下,用法律思维来看问题,反而可以让家庭更稳固。签了协议,另一方就不敢轻易的做损害家庭发展的行为。
图源: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
比如,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婚前有多套房产,协议中是否可以要求过户一套房子到女方名下?有一种情况是虽然全职,但是男方愿意把钱交给妻子统一支配,妻子对家庭的经济拥有知情、掌控权。最糟糕的情况是,妻子既全职在家,隔绝了与社会的联系,又不能掌握家庭财产,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有位当事人,结婚30年没有看见过老公的银行卡,后来是我们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去银行调取相关信息。像这种情况,双方是不是可以约定,给全职在家的一方一部分经济支配权力?
全国妇联倡导谨慎放弃职场回归家庭。每个人情况不同,有时候家庭分工需要一个人回归,这也可以,但女性要学会用法律思维保护自己,不能一味谈感情。如果靠良心和良知,我想说在现在的环境下很少有人经得起考验。我们不要去考验人心,为了感情更稳固,家庭更和谐,该说的说清楚,该签的协议签好,对彼此都有制约作用。有了制约,双方在婚姻中就会更加谨慎。人如果行为无代价,那是很恐怖的。
04
法律要长牙齿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施行,关键是看有没有惩戒措施,光倡导是不够的。
草案中明确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
我希望规定可以更细致一点。比如女性面临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动发现或者有人举报用人单位存在用工歧视时,是否可以向该单位发函,行使建议、约谈、督促纠正的权力,或者要求单位就保障女性员工权益工作进行汇报。虽然有些妇女组织也在这样做,但这取决于个别组织的能力,不是统一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继续违反规定,是不是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这些都可以纳入讨论范围。
潇湘晨报记者柴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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