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0:26:54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某与丈夫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两女,大女儿归刘某某抚养、二女儿归丈夫抚养。离婚后,刘某某与表弟的妻子乔某某熟悉起来。在刘某某看来,表弟媳乔某某留学归来、家境优渥,为人也十分友善,时常开导自己婚姻生活中的困难。乔某某经常问刘某某关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一次聊天中,刘某某称希望能要回二女儿的抚养权,乔某某表示自己认识一位专业律师,一定能够帮助刘某某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经乔某某推荐,刘某某成功加上“秦律师”的微信,在没有见到“秦律师”本人、也没有签订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预付了30000元律师费、4950元机票费和5000元诉讼费。
之后,忙碌的“秦律师”辗转各地,声称发现了刘某某前夫在离婚时转移隐匿的多处财产,后以法院需要财产保全为由,分十余次向刘某某索要钱款40余万元。刘某某自称“留了个心眼”,将相关钱款先汇给乔某某,再由乔某某转给“秦律师”。直至六个月后,刘某某在一次与前夫的争执中才获知前夫从未收到过法院传票,二人一同前往法院查询才发现法院从未受理过该案。刘某某自始至终都未曾想到,所谓的“秦律师”根本就是乔某某自导自演冒充的,自己向父母长辈借款、四处筹措的资金都已落入乔某某囊中,被挥霍殆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一、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责令乔某某退赔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九万七千元。
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某某冒充“秦律师”,虚构需要支付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骗取刘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虽然乔某某与刘某某曾有亲属关系,亦就还款情况进行过协商,但上述关系及协商情况不影响乔某某诈骗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原判根据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当前,各种类型的骗局层出不穷,被熟人诈骗的案件也有发生。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对熟人亲戚的信赖和对专业人士的盲从实施诈骗。本案中,刘某某直到案发也未曾怀疑乔某某,在知晓被骗后仍希望通过已和乔某某离婚的表弟私下解决,但因钱款已被乔某某挥霍无法追偿,不得不报警处理。
另外,对于律师执业情况和法院立案程序等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匮乏也是造成相关案件发生的关键原因。
1.关于律师执业问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若有委托律师的需要,在决定委托前可以核查律师的执业证书及所在律所,相关情况均可在律师协会官网进行查询;若决定委托后则需要书面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
2.关于法院立案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关于法院立案情况,当事人既可以前往相应法院立案大厅咨询,也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多项便民平台,足不出户即可查询。
潇湘晨报综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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