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2:53:23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为了遗产,兄弟反目成仇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为了避免这些麻烦事,被继承人立下有效的遗嘱就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遗嘱的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应的就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遗嘱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五种遗嘱的具体形式,“律师说”有过详细的介绍——点击下文链接直接查看)
除了遗嘱的形式外,遗嘱必须满足以下5个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立遗嘱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有了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也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遗嘱也是有效的。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为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相关遗嘱部分无效。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财产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也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也属于无效。
对于最容易受到质疑的自书遗嘱:如果自书遗嘱在没有相反证据,明是为胁迫情况下作出时有效。如主张遗嘱人非真实自愿需要主张举出证据,如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取消了缺乏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遗嘱相关条款是无效的。
实际操作中,如果遗嘱人违反上述条款,那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处理时,会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参照遗嘱的内容就行分配。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也不能有效。
例如,之前有案例,丈夫将自己的遗产赠与长时间同居的“小三”,妻子起诉至法院,这部分内容被视为无效。
综上,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但是得满足以上5个实质要件。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遗 嘱
立遗嘱人×××,男,73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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