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4:52:19来源:法律常识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晋05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晋城国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19年10月9日,本案合议庭成员变更为张艳利、王灵丽、焦瑛琴。因晋城国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已不在本市管理人名册且该所提出不愿继续担任管理人,本院决定自2019年10月9日起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由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和晋城华放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担任。
晋城唐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月22日前,向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望川楼社区828号晋城华放会计师事务所304室;联系电话:田甜13835657979;吕辉1823565364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5日9时00分在晋城市泽州南路568号阳光大酒店六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破产审判庭
编辑:郝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