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7:46:47来源:法律常识
姓名:林院金
身份证号码:3501111969****0381
性别:女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葛屿村葛屿8号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18年6月12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执恢5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限被告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元;
三、李日光、蒋扬红,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李起来、林院金,赣州洪茂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蒋扬诗对上述判决的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各自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但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817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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