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8:44:1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朱某告知好友毕某、许某二人自己想要经营一家烟酒商店,但由于资金不足,于是希望好友二人可以和自己一起合伙投资。后三人通过书面的方式达成了合伙投资协议,在合伙投资协议中约定了经营烟酒商店的具体事务。然而在朱某获得了毕某、许某的投资款项之后,朱某却并未按照合伙投资协议中的经营内容展开经营,而是将投资款项用于其他事项。经查明,朱某所骗得毕某、许某的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合伙投资的事项,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朱某以虚构合伙投资烟酒商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毕某、许某的投资款项共计五百万元,但朱某在获得相应的投资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故朱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经营事实,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朱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做人应当以诚信为本,切勿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签订,以此诈骗他人财物,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