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9:28:09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后,夫妻一方又想要孩子、认为现抚养人未尽抚养义务或者有其他情形,夫妻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该如何处理?
一、协商一致
变更抚养权往往同时涉及户口变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同时,一起到有关机关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必要时可以公证。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犯罪,正在看守所关押或者监狱服刑,那么就算夫妻一方愿意配合变更抚养关系,通过律师也获得了抚养关系变更协议,但是有关部门在另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并不认可书面协议,这个时候,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抚养权,获得裁判文书,再依照文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变更抚养权诉讼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若符合下列情况,可以诉讼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刑期执行完毕,仅以夫妻一方有犯罪前科而要求变更抚养权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明显不具有更好的抚养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但目前刑期已执行完毕,被上诉人已重获人身自由,因此刑事判决不影响其携带抚养女儿。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由被上诉人带养女儿卢某甲,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上诉人上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已全面考察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各项因素,所作判决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在调解离婚时,原告为了被告安心服刑,并且认为有原告的母亲能够照顾女儿,同意了由被告抚养孩子。现被告的母亲于2015年农历5月19日病逝,被告于2016年1月9日刑期期满出狱……本院认为,原被告调解离婚时,由于被告的母亲健在,原告同意了被告抚养。现被告母亲去世,原告虽然出狱,但孩子将处于不利于孩子的生活生长的地位,又考虑到被抚养人是个女孩,从孩子的成长和生理因素,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四、夫妻一方抚养期间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并未影响子女正常教育生活的,不能仅以后期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要求变更抚养权
参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少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张×与马×协议离婚由马×抚养马梓阳时,马×已经涉毒。现马梓阳在其祖父母处成长状况良好,亦未发现现环境对马梓阳健康成长确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实存在。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应尽可能使其处于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宜频繁变动子女抚养关系。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子女抚养问题目前以保持现状对马梓阳成长最为有利。故张×请求判令马梓阳由其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指出,现作为实际抚养方,马梓阳的祖父母也应当与张×加强沟通,共同为马梓阳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变更蒋某2抚养关系,主要理由为被告多次判刑,性格暴力,不良习惯较多,明显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被告因犯罪被依法追责客观存在,前二次犯罪中,一次发生在婚前,一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其本人和家庭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被告的犯罪行为尚未导致子女受到伤害。原、被告离婚时,协商一致将婚生女蒋某3由被告领带抚养也证明了这一事实。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备案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反映,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依照离婚协议领带抚养蒋某2具有法律拘束力。离婚后,被告因醉酒驾驶被判刑入狱一年,期间委托原告对蒋某2进行监护,且支付了足额的抚养费用,反映了被告对蒋某2利益的重视。原告与蒋某2共同生活期间较好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在被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对蒋某2的继续教育问题未能充分协商解决,以致在学校教室当小孩的面发生吵打,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双方均负有责任。蒋某2转学后学习、生活情况良好,现尚无证据证明被告对蒋某2存在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对蒋某2的身心健康形成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五、夫妻一方犯罪且正在坐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参考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现被告被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无法抚养孩子……本院认为,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且与原告结婚后仍然不思悔改又两次因盗窃罪入狱,被告的行为不利于婚生子王某乙身心的健康成长。本案原告有劳动能力,且在县城有固定的住所,对婚生子王某乙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