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2:48:01来源:法律常识
4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10起典型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及整体发案情况。其中,23岁海归2小时被骗1919万元引起了热议。
2019年7月,林女士从国外留学回到长沙,成为湖南某大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2019年12月21日下午,林女士在办公室接到一自称来自福建公安机关的电话,称其涉嫌一桩特大洗钱案,已被公安机关列为通缉对象,并向其出示了一张网络逮捕令。在对方的诱导下,林女士信以为真,便按要求进入其提供的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虚假网站,下载了网站中的“资金清算软件”。
林女士随后在该软件页面对应位置输入了公司账户账号和支付密码,并按对方要求将公司对公账户的U盾插入电脑。对方以资金清算需保密为由,要求其关闭电脑屏幕,刘女士照做后,短短两个小时,对方就分45次将公司账上的1919万元全部转走。经查,该犯罪团伙诱导林女士下载的所谓资金清算软件实则是一款名叫Teamviewer的远程控制软件,骗子正是通过这个软件远程操控了刘女士的办公电脑直接实施转账。
2020年3月,经过近四个月的缜密侦查,长沙警方在河北石家庄将6名参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本案为典型的三角诈骗,财务人员是受骗人,公司是受害人。那么,当被骗款项事后无法追回时,该财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通常的诈骗表现为: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最后导致财产损失。在这种场合,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具有同一性(以下简称二者间诈骗)。但是,在诈骗罪中,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因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即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三角诈骗,也叫三者间的诈骗,其中的受骗人可谓第三人。
本案中,林女士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对公司财产具有处分权限,但其并不是财产所有人。公司由于财务人员的原因被骗后,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财务人员赔偿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并且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制度和法律给予该财务人员相应的处罚。
但本人认为,用人单位中的专业人员,因劳动关系存在特殊性,用人单位既可以从劳动者的劳动中受益,又可能因为劳动者的过失遭受损失,这属于企业的用人风险、经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产生损失时都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其实是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有违公平原则。
其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时,应该考虑到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如劳动者系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单位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有权全额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如劳动者仅存在过失且用人单位亦存在一定过错,则应就过错大小进行分担责任。具体应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资收入等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无尽到审核义务等情况,从而综合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新类型,往往具有集团化作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取证困难、被害人不乏高学历人才等特点。如何做才预防被骗?
1、企业财务人员是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重要人群,不轻信QQ、微信、邮件中涉及公司账户的信息,包括本案例让输入公司账户和密码,安装不明软件,都要提高警惕决不可轻易相信;
2、加强财务人员的防诈骗培训,对于市面上流行的诈骗方式要较为清楚;
3、企业应加强内部制度管理,所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应授权流程操作资金,不论是金额和流程,都不可以随意改变,建立良好习惯。
4、在APP、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时,无论该渠道多么正规,都应注意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论是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还是人脸识别信息,都不可轻易泄露或说交予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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