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0:13:12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06月23日01时20分许,洛阳市汝阳县罗葛路陶营乡小北西村“念强超市”门前处,一辆轿车冲出道路,与路边乘凉群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
经查,秦志毅(男,2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619970628****,汝阳县陶营乡南庄村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410332124892,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人累计记分9分)酒后驾驶豫C186NC号小型轿车,沿罗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洛阳市汝阳县陶营乡小北西村“念强超市”门前处时,由于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冲出道路,进入正在该处乘凉打扑克的人群,造成韩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人受伤,车辆受损。
6月23日,肇事驾驶人秦志毅被汝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月26日,该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7月4日,秦志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蜀黍普法时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