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0:32:10来源:法律常识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6月,张某通过微信群聊认识男子刘某,双方加为好友,并于同年10月份在南昌见面,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期间,两人见了双方的亲属,拍摄婚纱照,刘某家中陆续给了张某8万余元现金和几万元黄金首饰。
2020年6月13日,刘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结婚并生育小孩,遂向南昌县公安局报案。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重婚罪既属于自诉案件,又可以转为公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认为社会意义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
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是典型的重婚罪。
第二种、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构成重婚罪。但这种事实重婚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第三种和第四种,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构成重婚罪。
但有重婚行为的,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13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比如:行为人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主观恶性较小的,不以重婚罪论处: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相反,张某在有家庭之下,用微信聊天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欺骗男方,并得到男方数十万元的财产的赠送,应属主观恶性较大,属上述中第二种重婚行为,符合构成重婚罪的三个条件,成立重婚罪!
(本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