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5:18:26来源:法律常识
某市财政局作为采购人委托当地代理机构采购办公用品,采购文件发布后,A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性。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答复了A供应商的质疑,但A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依法向该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该案的投诉对象和监管机构都是财政局,该财政局应该受理该投诉案件吗?是否应该回避?依据又是什么呢?
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被供应商投诉,应该由谁受理?是否该回避?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被供应商投诉,无需回避,该市财政局监管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也认为,该财政局应该受理A供应商的投诉,无需回避。“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本案中的财政局作为预算单位,按预算级次划分,A供应商的投诉应由该财政局受理。”
“财政部门是不需要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可见,政府采购回避制度针对的是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个人,而不是要求整个机构回避,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环节回避。”赵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业界专家表示,一般来说,在财政部门内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和采购职责是由不同部门行使的,采取了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等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受理投诉的部门并非执行采购的部门。平公正行使职权。
赵路提醒,如果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规适用:
02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