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5:37:43来源:法律常识
原标题:警惕!诉讼代理人参与骗保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生存状况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中止、诉讼主体的变更、赔偿数额的认定等程序和实体事项。2018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3起案件诉讼代理人故意隐瞒受害人因残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保险赔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虚假民事诉讼,应引起重视。
经分析,此类案件存在三方面的特征:
查明受害人生存状况难度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并非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本人出庭率极低。尤其是,伤残等级较高的受害人病情处于变化之中,病情恶化死亡时,受害人家属隐瞒死亡事实,不如实陈述真实情况和地址;诉前,侵权行为人、保险公司囿于自身能力,难以调查取证相关信息;诉中,法院信赖诉讼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核实当事人身份程序形式化,致使该类虚假诉讼隐蔽性强,防范应对难度大。
诉讼代理人隐瞒真实授权委托情况。为获取高额代理费和风险代理收益,诉讼代理人明知受害人死亡而违规代理,接受受害人近亲属的委托,冒名受害人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庭审核实当事人身份时,隐瞒真实授权委托情况,规避审查。
涉嫌参与骗保和虚假诉讼。若诉讼中受害人因残死亡的客观事实未予查明,既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或提起再审,又直接影响到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丧葬费等赔偿项目的调整变更,以及侵权行为人和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诉讼代理人和受害人近亲属明知这一法律后果而故意隐瞒,旨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民事诉讼,亦增大了法官的裁判风险。
为此,许昌中院建议:
加大对授权委托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庭审核实当事人身份时,对三级以上伤残的受害人,着重要求诉讼代理人如实陈述受害人的生存状况,询问授权委托书是否系受害人本人签署,并在庭审笔录中记录,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预防受害人近亲属和代理人借名包办、联手骗保,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诚信诉讼,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伤残探视制度。法院作出裁判结果前,对三级以上伤残的受害人主动进行面对面的探视,依职权核实其生存状况,防范虚假诉讼,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化司法制裁手段,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斩断伸向保险领域的“黑手”。律师、法律工作者充当掮客、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形成联合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