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5:47:42来源:法律常识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本条是关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尚存在返回的可能,并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等法律后果。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制度,主要目的就是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首先需要明确失踪人的财产由谁来代管。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范围
本条规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本条规定的“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既包括“其他亲属、朋友”,也包括有关组织。
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顺序问题?
目前,并未就上述范围内的主体之间在担任财产代管人先后性上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担任财产代管人先后性,主要有两种排序标准,一种是根据与失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排序;另一种是根据代管人的管理能力排序。
按照一般性原则判断,可考虑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若失踪人财产类型非常复杂,其配偶、父母等人在管理财产上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可引入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作为辅助人,或者把此类有专业能力的人作为当下的财产代管人。
案例参考:
夏某与某村集体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村集体将夏某军应分得的征地收益款交付 代管。
夏某系夏某军之子,夏某军系某村集体处村民并承包有土地。夏某军于2007年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2019年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经社员大会讨论,某村集体将征地收益款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分配,但某村集体因夏某军失踪而拒不分配。经夏某申请,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川2022民特3号民事判决,宣告夏某军失踪,指定夏某为夏某军财产代管人。现某村集体应向夏某支付上述属夏某军的征地收益款,请依法判决。
某村集体承认夏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19年分配时因夏某军为失踪人口,故未进行分配也未预留。如夏某军出现,某村集体可向其支付2019年征地收益款,但夏某军现仍然失踪,故某村集体不同意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夏某军虽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作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当然消失,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应向夏某军分配收益款相应份额。某村集体认可夏某军2019年征地收益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的规定,现夏某被指定为夏某军财产代管人,夏某有权要求某村集体将上述征地收益款交付其代管;如夏某军重新出现,其有权要求夏某移交该款并报告代管情况。
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杨文哲指出,夏某军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尚存在返回的可能,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并不产生其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失后果。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制度,主要目的就是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指定夏某作为夏某军的财产代管人,夏某有权代管该征地收益款,待夏某军重新出现后,将该款项移交夏某军。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百四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某村集体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四十一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