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8:34:19来源:法律常识
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船合同,其中最受瞩目的自然租金的支付问题。不论是定期租船合同,还是光船租赁合同,均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故而编者放在这里统一讲解。
出租人的权力: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除非是由于出租人或其他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否则出租人均有权撤船,同时已欠付的租金仍要予以支付。出租人撤船,则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对此,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就规定:“承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最主要的就是撤船,它是一个单方的行为,既不需要履行类似于通告或回函这样的特别的程序,更不必经承租人同意,只是撤船这一行为要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合同中一般都有约定),否则就视为是放弃。
相关案例:
例如在“郭定华与洋浦丰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17)浙民终533号】中,法院就指出“鉴于各方虽对违约问题争执不下,但均同意或认为相关合同因郭定华撤船而实际解除“,这就已经确认了撤船与合同解除的相等性,但是争议就在于可能一方当事人会认为存在强行撤船的问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中交海南分公司就认为“郭定华另与洋浦丰盛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郭定华交付船舶后又强行撤船、双方发生纠纷等事宜,中交海南分公司至2016年9月底才知悉。”一方面,出租人希望及时撤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承租人却认为无论是否合法,出租人总有“先斩后奏“的可能,即有“先把船撤了再说”的危险。
律师建议:
对此,编者给予相应实务人士的建议是关注“抵御市场波动条款”。换言之,即是一个“宽限期”条款。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这种可能产生的矛盾,对于可能受到航运市场波动的影响,双方当事人会约定一个宽限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支付相应期限的租金,出租人应该通知承租人在若干个工作日内予以缴纳,否则在这几个工作日届满之后,出租人就行使撤船的权利。这种做法有效的规避了“强制撤船”、“先斩后奏”等不良现象,承租双方都能够在已有的条款中获得相应的安定性,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就很可能会产生【(2017)浙民终533号】案所发生的现象,而这也是各方都不想看到的现象。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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