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2:40:58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一名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深圳20年。
团队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经常有粉丝问我,到底老赖是公司好执行,还是老赖是个人好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当然更好。
因为如果被执行的是公司,里面就会有董监高、实际控制人、高管、历史股东、对外投资等很多主体可以牵连进来。
牵连进来的人越多,就越有机会找到隐性资产。
就算财务总监、业务总监等这些公司人员与坐牢和承担所有债务无关,但如果因为案件受牵连,他们为了脱罪,也会向法院说出很多实情。
而这些线索对我们未来执行案件达成回款是非常有帮助的。。。
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除了他个人的隐匿资产、应收账款之外,通常的资产查找都会更加倾向于配偶,父母及子女(因为老赖不是傻瓜,正常的老赖一定将资产做了转移。而转移目标基本就是他的至亲),而配偶一定是至亲中最亲的,排查选项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两个都是同一案件的被执行人,正常执行不会有什么争议。
但如果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而另一方(有资产)经法院判定无需对债务承担责任,就会引起争议。
三、夫妻共同债务 VS 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贴士:想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那就依据《查扣冻》规定的第12条第一款。
如果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通常三种可能:
1、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如果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直接查扣冻就好了。
这个事情执行局就能做。
实际的司法实践问题在于地域权限。也就是所谓的不动产清查不跨市原则。
如果案子在天津执行,就算整个北京城都是被告的,天津执行局也查不着。
查不着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权限,干脆看不到北京的资产。
但执行局不会告诉你实际的原因是他看不到造成的。
他只会告诉你被告没有资产。
他说的没错,被告的确没有资产。但只是他的权限他的系统所在范围没有查到资产,并不是被告真正没有资产。。。
这是最大的问题。
原告将案件交给执行局,就认为执行局会做执行。
执行局说他已经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中进行了查控,没有发现被告的任何资产。
原告认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像007电影里那样发达,能够把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个资产,瞬间查到没有死角。
执行局不会告诉你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只是一个概念,很多资产都没有联网(就算联网的也只能查本市的资产)。而没有联网就不可能看到。
他表达的是被告没有任何资产,其实他想说的是他没有权限看到被告在案发所在地城市以外的任何资产。
如果是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取查扣冻措施后有义务通知被执行人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不愿意帮助还款,可以申请析产(单独的诉讼)。
财产份额确定后,属于被执行人配偶部分的份额要还给人家。
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根据《婚姻法》,如果是婚后的财产,执行局一样可以查扣冻。
被执行人不服,可提异议。
四、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
1、先明确这个钱到底应该谁来还,也就是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范围
债务人是一方,任何一方对债务承担有异议,都不能在执行中解决(需另诉解决)。
2、初步调查并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以房产为例。
需衡量维度如下:
房产是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购买?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
如果是按揭,那就要看首付是谁交的,月供是谁交的?除月供之外的其他家庭生活开支是谁来支撑?
如果是父母交的首付款,还有可能被父母提出异议说首付款为借款等。
总之需要综合判定房产归属,确定双方共有的财产范围。
3、不管怎样,先保全(宁可错,也别错过)!
大家知道,房产市场最常见的大宗资产。
如果一个借贷案件把房产做了保全,就意味着这个案子未来回款的概率增加很多。所以建议大家先保全。
现在保全费都有保险公司专门的业务,成本并不高。
和自己几百万血本无归相比,这点保全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4、 保全之后就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308条
如无其他事先约定,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双方名下或者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应以二分之一份额为限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认可1/2份额,对方会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的。
没有证据那就是执行拍卖,划拨1/2抵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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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想回款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他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不管诉求是否合理,至少他可以在几个方面提出异议。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涉执行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被拍卖后,是否应当保留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给予夫妻另一方;
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哪些救济方式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1. 提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有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异议并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正常申请异议流程一年可以走完。
2. 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如夫妻另一方对法院查封、执行双方名下共有财产无异议,只是想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向执行法院提出保留其份额的申请就好,不用另诉。
如执行法院认为诉求不合理,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来得及。
就算真的拍卖,也要依法保护配偶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二款: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也就是说,老公房子法院要卖之后一半的钱法院拿走,老婆可以优先购买,这样就不用搬家了。
3. 提起析产诉讼
夫妻一方觉得自己资产有自己部分,依据《查扣冻规定》的第12条第三款,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析产流程正常一年内可以走完,看地区、案件排期等其他实际情况了。
小贴士:
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不是常规操作,就不在今天讨论了。
执行个人财产时,有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大家说说。
1、个人债务个人承担,配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觉得被告配偶对借款事实是知情的,就要拿出证据。
可以是被告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也可以是被告配偶在欠条上签字、在群里聊天。总之要证明配偶对借款事实是知情的。
《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并无直接规定可以追加个人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所以如果只是因为人家是夫妻就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不可以的。
原告如认为夫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可另行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关于新执行法草案中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
草案第172条: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草案第173条: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共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置共同共有财产。所得执行款按照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均分。
《草案》相关条文能否顺利暂未知,但司法进步是挡不住的,好事!!!
写在最后:
正所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正义只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
既然邪不压正,那就应该让更多原告更快地看到正义之光出现!
如果被告配偶跟被告串通、转移资产,那就一定可以查得出来。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判决之后转移资产,那最后的结果或许就不仅仅只是还钱了事这么简单。
今年国家对于打击虚假诉讼还是非常严格的,各地成果都不小,特别是深圳。
减少利用刑事诉讼干扰民事执行是对的,
杜绝虚假诉讼,保证债权人利益也是重中之重。
正义执行,要的就是拔丝抽茧、弄清真相,
尊重被执行人配偶的人权和生存权,但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老赖逃避执行的行为。
大家觉得呢?
就说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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