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0:13:48来源:法律常识
本来会见难,在刑事案件中基本已经得到解决。但是疫情之下,很多原有的既定的刑事权利保障好像有点衔接不上,问题似乎又需要再关注一下。
最近,经常听到同行吐槽,新介入的刑事案件辩护过程有点尴尬。公安机关新立案抓获的当事人,刚被刑事拘留可能要在派出所隔离两三天等核酸结果,然后还要到过渡看守所一个星期左右,再正式转到对应的看守所。但是这个过程,律师会见存在没有得到实际保障的情况。
有的案件从委托到律师可以会见时已经过了10多天,可能当事人已经被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人出来了。
这种情况对律师来说相当尴尬。有时不理解的家属反而对律师有很大的意见!结果就是律师与家属的委托信任关系面临考验。
正常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而在疫情之下,大家也自觉,24小时没送看守所的,律师们大多不会就此去说是否违法超时羁押或不在拘留证上的看守所而是先送过渡看守所羁押的问题。
这,自觉也对,提了就似乎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但是,这个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没有得到好很好的保障,这倒是应该提一句。
目前实务中,办案机关将新拘留的当事人在派出所过渡3-7天的情况现在也是有的。很多同行反映,这种情况下有的派出所就是不给会见,怎么沟通都无济于事,简单回话就是我们这边没有这样操作过、疫情不方便、领导不同意等等。
而在过渡看守所,面临类似的情况,当事人虽然送看守所,但有的看守所为了防疫,还要再过渡看守所关押7天以上。这种情况下,因为一个过渡看守所,要关押所有新抓获的嫌疑人,在会见视频机位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会见的需求又被集中,结果求大于供了。
这导致律师预约会见经常要等很久,有的要等一个星期,更有甚者,就不举例了。
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会见权呢?如果看守所可以适当调整会见时间还好,有的不考虑的你当事人是否被呈捕或者要开庭等,这种情况也比较尴尬。
但是,有的办案机关是比较通情达理的,人送不了看守所,但当事人的权利要保障的,譬如:允许律师书面会见或座机电话通话等,就是你把委托手续三证备齐,核实身份后,也允许经过消毒后传递会见笔录,灵活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会见通信权。
这个要点赞!
还有但是,有的看守所也是比较通情达理的,事情分轻重缓急,如果是特别情况的,允许适当提前调整会见时间;有的也允许通过书面会见的方式,允许经过消毒后通过传递会见笔录,而不限制于在预约的当天才能递会见笔录进去签。
这个也要点赞!
虽然疫情之下,工作不便可以相互理解,但是也需要灵活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才行。疫情之下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似乎又勾起笔者对当年刑事案件办案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回忆。
会见难的问题本来已经妥善解决,但是现在似乎又出现了。无论是出于防疫工作衔接问题,还是出于其他原因,这样问题不应该出现才是。毕竟,公检法的提审障碍好像没那么大。
首先,肯定是及时查询和预约会见。
其次,如果人没送看守所的,则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在派出所电话会见或书面会见。
再次,主动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如果侦查机关不肯告知的,则也要提交委托手续,及时了解,是否延长羁押期限、呈捕时间或审查逮捕的时间等。
最后,人送看守所的,如果情况特殊(如已经呈捕等),则积极沟通要求调整提前会见时间,实在不肯调整的,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及时安排。不过,疫情之下尽量沟通协调。
当然,以上应对的实际作用如何,就有点玄学了,关键还是要各地的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及时对原有的既定的刑事会见权利保障衔接上才行。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诉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第7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郑泳彬律师团队——
曾获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