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0:30:11来源:法律常识
0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娇与被告郭某红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 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0月23日在商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10月26日生下男孩。孩子出生后原告开始出现精神疾病症状,因严重精神障碍,2014年2月13日,原告王某娇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16年正月2日,被告因故将原告送回娘家居住至今。
2016年6月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请求。同年8月 25日,原告在商洛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正月17日,郭某红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7年4月28日,原告父亲王某华向法院申请变更原告的监护人为自己,法院审理后于次月9日作出依法予以准许的判决。同年6月原告以其父亲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如果原告离婚,其愿意照顾原告的生活。
02 案件焦点
1.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前的扶养费9000元是否正确;
2.原告要求离婚后被告支付住房补助3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每月扶养费 500元是否正确。
03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2016年正月在娘 家居住至今,双方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被告同意 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现患有精神疾病,无生活来源,亦无能力照管孩子和负担抚养费,故孩子拜某阳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前的扶养费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2720元因无医疗费票据证明其支出,故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损失费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依法不属于退还彩礼的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04 律师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精神病人这一群体的离婚诉讼问题也亟待我们引起重视。
第一,关于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原告时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案原告王某娇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诉权仍受法律保护, 即其有资格成为本案离婚案件的原告。
第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前扶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离婚前实际上已在其父母家居住16个月,被告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并未实际履行其监护职责,亦未积极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判决被告给付离婚前的扶养费并无不妥;
第三,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但具体的经济帮助方式与数额的多少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就需要承办法官依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第四,关于精神病人要求的离婚损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王某娇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夫妻精神和生活上的相互扶助,不仅是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携手半生,中途离散,即使无法做到“一别两宽,各自欢喜”,也要尽量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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