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0:48:57来源:法律常识
田某考取某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大学期间,田某曾在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考试中,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某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某大学据此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之后,某大学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某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了每年的学费,大学期间多次获得校级以上奖项,并最终以该院优秀毕业生的身份毕业
临近毕业时分,田某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某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某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某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某的毕业派遣资格表。因此,田某将学校告上法庭,
对于该案中,田某和学校的行为,法律会作何评价呢?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的职责。
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即学生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学生在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制度管理的同时,对高等学校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同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利,有权自主制定校级校规,有权对在校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自主制定合法合理的奖惩制度,以方便学校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这些都有大前提,即校纪校规需合法。
而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可见,该案中学校对田某予以退学的依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是由学校自主制定,且内容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所以该案中,某大学的退学处理决定系违法。
因为退学一事事关重大,涉及到学生重要的受教育权,所以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作出退学决定时,学校理应确保该决定能送达受处理学生,并向其充分解释为何会有此决定,最大的体现程序的正当性。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允许学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申诉,允许其为自己辩护。
而该案中,学校不仅没有确保退学决定送达田某,也没有让田某自我辩护,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作出退学决定后,依然没有办理注销田某学籍、迁移户籍等手续。且之后,田某每年缴纳学费,学校没有拒收;田某进行考核、比赛、答辩等行为,学校也没有禁止,应视为学校作出了对田某的退学决定相反的行为,撤销了对田某的退学决定,且属于职务上的重大失职,该失职结果不能由田某一位学生承担,被告应自行承担自己的失职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