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1:11:4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毛某,男,事发时年满55周岁,2018年3月毛某经人介绍到苏州某建设安装公司所承包的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8年8月,毛某在工地做工时被电锤打伤导致右手第4掌骨骨折。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苏州某建设安装公司认为,毛某系案外人某包工头个人所聘请,毛某不是公司员工,其发生工伤的行为和公司没有关系,应当由毛某找包工头要求承担责任。因无处维权,毛某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孙永律师),经本人详细了解案情,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经两次诉讼,毛某的伤情成功的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毛某的伤情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认定,构成工伤。
案情分析:
在律师处理实务中,本案涉及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1、毛某在工地上发生的事故能否构成工伤?如果不构成工伤,以提供劳务者致害直接起诉包工头个人能否有利于毛某?
工伤认定程序和提供劳务者致害系两种不同的诉讼途径,主要的区别在于,工伤认定程序耗费时间长且程序繁琐,但工伤认定后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所适用的标准较为宽松,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伤害后构成伤残要比走普通的人身损害程序构成伤残的可能性大。因此,在分析具体的案情时要对症下药,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诉讼方式,本案中,经本律师查找大量的资料发现,毛某的伤情如果以提供劳务者致害为由起诉包工头个人,虽然速度快,但是问题在于,以提供劳务者致害为由所适用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毛某的伤情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中达不到构成伤残的程度,这样的话,他能够得到赔偿的金额会因此而大打折扣。如果走工伤认定程序,则毛某的伤情能够构成十级伤残,这样一比较,即使工伤认定程序复杂,也只能走这一程序,以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事故发生地在淮安市,工地承包人为苏州某建设安装公司,毛某能否在事故发生地即淮安市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以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所在地,即通常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工伤,而本案中,事故发生地是在淮安,用人单位在苏州,频繁的往来于两个城市将增加委托人的成本。经分析,本律师选择在事故发生地即淮安市申请工伤,只需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即苏州市本地的社保中心出具毛某未在该地缴纳社保的证明即可,事实上,在工地上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其缴纳相应的社保。
3、毛某与苏州某建设安装公司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其它的有效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向劳动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据申请工伤?
这里涉及到相关的证据取证以及庭审中的诉讼技巧,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即存在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将工程中的劳务工作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具备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来承担。
(本文系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的孙永律师的原创文章,版权归孙永律师所有。法律快车经作者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