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2:42:21来源:法律常识
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原副巡视员、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邱进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案情重大,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邱进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乌拉特中旗旗委书记、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河灌总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其下属、被管理对象等相关人员68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631.769万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9036.285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事先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合议庭审判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审判长告知控辩双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邱进宝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部分自治区、市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市、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因该案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被查
记者注意到,2019年5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邱进宝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报称,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邱进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邱进宝历任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干部;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副乡长;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党委副书记;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副旗长;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区长;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委书记;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
♦逮捕
2019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邱进宝决定逮捕。
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原副巡视员邱进宝(副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邱进宝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双开
2019年9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邱进宝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邱进宝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邱进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丧失,转移隐匿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权谋私,公费报销私家车费用,违规收受他人礼金,调任后仍借用原下属公司车辆,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违规录用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邱进宝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邱进宝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诉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邱进宝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原副巡视员邱进宝(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邱进宝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邱进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先后担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委书记,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宋佳音)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