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1:24:51来源:法律常识
小赵老师作为一个自认为庭审反应不错的人,很多时候在全神贯注的听公诉人发问、举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意见;听各被告人自己回答讯问、回答询问、发表质证意见、发表辩护意见;听审判长讯问各被告人,同时不停的修改、调整自己的发问、质证、辩护意见。真的很难再记录庭审的临时意见,所以总有很多精彩点、失误点,一晃而过,所以是需要助手协助的。
再者,小赵老师习惯于随身携带一本《刑法》,一本含司法解释的《刑诉法》,我总在纠结自己翻会不会显得有些LOW?但是如果带上助手,让助手根据我的提示,翻阅之后再精准宣读是否就没那么LOW?
第六十八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解读:
2021《刑诉法解释》第68条系新增规定,赋予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可以将庭审的辅助工作交予助理协助,以便全身心的投入到庭审中。
很多法院、律师对本条的实施、运用均不熟悉。因此,希望团队办案的辩护律师能将本条充分激活,以提高辩护的效果和效率。
来源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刘静坤编著)
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 9:02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