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3:11:09来源:法律常识
在绍兴市越城区,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老太先后被两辆电动自行车碰撞,不幸身亡,但事后只有前车驾驶员被判处刑罚。这是为什么?
8月18日,这起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娄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今年1月12日,黑夜早早来临。寒风中,娄某不禁加快了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速度。行驶至越城区富盛镇乌石村跳山公交站附近时,她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一个模糊的人影,减速已来不及了,“嘭”,行人应声倒下。又急又慌的娄某下车查看,倒地的何老太问道:“你是怎么骑车的?”
“当时真的很害怕,天色比较暗加上我是高度近视,没仔细看就走了。”娄某不知道,正因为这一错误行为,最终导致何老太丧命。在娄某离开后不久,沈某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倒地的何老太发生碰撞。不过,沈某并未离开。
何老太随即被送医救治,3天后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根据现场监控,警方很快锁定了娄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和行人何老太发生碰撞并使得对方倒地,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而当时何老太并没有当场死亡,如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尚有生还可能。但娄某在事故后仅停车观察就驾车驶离现场,在因果关系上,何老太死亡结果的出现和娄某在事故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何老太也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被二次碰撞致死。因此,娄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刑犯罪。不过,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案发后已支付部分赔偿款12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而沈某在二次撞击后未离开现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目前正与何老太家属沟通后续赔偿事宜。
法官说法
同样是骑行电动车碰撞行人,为何娄某被判刑7年,而沈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娄某在撞倒何老太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沈某在本案中负次要责任,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故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