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去会见的作用,律师会见有什么作用

时间:2022-12-28 04:41:52来源:法律常识

杨矿生:不同阶段会见目的有何不同——辩护律师应当熟知的常识

为什么要把律师会见的目的作为一个讨论话题呢,这是因为律师会见是要解决问题的,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律师会见的目的。会见的目的决定了律师发问及沟通的内容,目的不同,发问和沟通的内容也就不同,而且,诉讼阶段不同,会见的目的也不同。


实践中,我们很多律师虽然经常会见,但并不一定有明确的会见目的;有些律师也不知道在不同阶段会见,会见目的有什么不同;还有些律师习惯了想到什么问题就问什么问题,碰到什么话题就讨论什么话题,忘了就算了。这样没有目的、随意性的会见,效果就会受到影响,该问的问题没问,该谈透的话题没有谈透。


为了实现有效会见,必须明确会见的目的是什么,明确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会见目的,并围绕着会见目的设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这是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培养的基本功,也是对青年律师进行培训的基本科目之一。


一、侦查阶段会见的目的

1.确立委托关系

确立委托关系,这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首要目的,也是以后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虽然辩护律师是受了家属委托,才能够会见到当事人本人,但是委托关系真正的确定必须得到当事人本人的认可。


在多数情况下,家属聘请的律师,都会得到当事人本人的认可。但是,很多重大案件中的当事人,身份地位比较高,见多识广,文化程度也很高,对于请什么样的辩护律师一般会有自己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委托的律师必须经过当事人本人认可这一关。而且,相当多的当事人非常挑剔,如果你不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不做认真的准备,可能就会被当事人所淘汰。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当事人家属聘请自己作为律师,自己理所当然的就是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一定要认真做准备,充分展现自己的专业才能和敬业精神,争取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2.了解基本案情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看不到卷宗材料,了解案情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会见向当事人本人了解。


向当事人本人了解案情的方法非常简单,就是问当事人:办案人员问了哪些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哪些回答是真实的,哪些回答是不真实的。通过这样的交谈,就可以初步了解到当事人所涉及的案情。


3.提供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也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目的之一。很多当事人家属迫切要求辩护律师尽快会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当事人在里边受到了刑讯逼供,受到了不正当的对待,被迫违心说了假话。


当事人家属的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因为当事人对法律并不了解,在回答办案人员的问话时,对于某些关键性的问题,容易受到诱导、误导而做出错误的回答,或者按照他人的意图做出错误的回答。这些错误的回答,就会导致案件向不好的方向变化。所以,辩护律师在了解到当事人触犯的罪名或基本情况后,就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当然,提供法律咨询的前提是,律师本人必须对该罪名有比较深刻的研究,有正确的理解,否则的话,因为自己错误的理解而提供了错误的咨询,就会误导当事人,就很难做到有效辩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4.帮助提出控告

如果发现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帮助其提出控告,及时制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进一步的侵犯。


5.传递亲情,进行人文关怀

当事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除了操心自己的前途以外,还非常操心家里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非常渴望得到亲情的关怀,而律师是唯一能够见到当事人的人,能够为其传递亲情,传递亲人的关心和温暖,同时,能够给其在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温暖和抚慰。


传递亲情,进行心理安慰,也是我们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不可缺少的目的之一。当然,这不是我们律师会见的主要任务,要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知道,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不能过多地承担传递亲情的任务。


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家里还专门聘请了生活律师,就是为了传达亲情,安排公司相关业务。这样就可以减轻辩护律师亲情会见的压力。


杨矿生:不同阶段会见目的有何不同——辩护律师应当熟知的常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目的与侦查阶段有很大的不同。在这个阶段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基本固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侦查卷宗,可以和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在这个阶段,会见的目的有以下几点:


1.听取辩解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已经制作了起诉意见书,这是比较正式的指控性法律文件,在会见时,辩护律师就应当根据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逐项地向当事人进行了解,听取他的分析和辩解,为辩方辩护意见的形成奠定基础。


2.核实证据

核实证据的过程,不仅仅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实际上也是一个听取辩解的过程,因为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提出的指控主张都是通过证据来证实的。如果指控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侦查机关的指控主张便不能成立。


所以在这个阶段,律师会见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把侦查卷宗中的有关证据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评判,从而对该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问题提出意见,为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奠定基础。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也能够对指控能否成立,以及案件的走向做出一定的预判。


当然,如何核实证据,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


3.商定辩方调查取证问题

核对侦查机关的指控证据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本人对于这些证据是否真实,是否有漏洞,是否有相反证据存在,是否有其他没有查明的事实存在,都会有初步的看法。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能够发现一些问题,也能够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空间,当事人本人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解以后,能够更准确地发现控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些对辩方有利的证据线索。

在这个基础上,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就可以对律师是否需要调查,需要对哪些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讨论研究。


三、一审审判阶段


到了一审审判阶段,起诉书已经递交到了法院,控方的指控已经确定,所以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任务,就是要围绕着如何开庭,如何辩护来进行。这个阶段的会见目的有以下几点:


1.沟通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

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会见以及调查取证,可以说辩方的基本辩护观点已经逐渐成形,在案件起诉到法院,看到起诉书以后,辩方的辩护观点可能会作相应调整,也会进一步深化。当然,当事人本人的辩护观点也会进一步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要和当事人本人就案件的辩护观点及辩护策略进行沟通,沟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庭审进展顺利,更是为了辩方的辩护观点能够更加统一,相互呼应,能够形成整体的辩护合力,提升辩护的整体作用。


沟通得越好,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本人庭审配合的效果就越好。


如果双方事前没有就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进行沟通,不仅在法庭上不能相互配合,相互呼应,甚至双方的观点还可能会相互矛盾,这样就会减弱辩护的力量,甚至还会被控方利用。


2.沟通商量程序性权利事项

在收到起诉书以后到开庭之前,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本人应当就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性事项进行研究确定。这样的程序性事项也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事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大概有十来项之多。


很多案件在正式开庭前会召开庭前会议,由庭前会议会对这些事项进行讨论,所以在庭前会议之前,辩护律师应当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商量确定这些事项。


即便是不召开庭前会议,这些程序性的权利事项也会在正式庭审的过程中进行审理,所以,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本人在开庭之前,应当就这些事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统一口径,而不能不经商量就擅自在法庭上做出回应。


3.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因为被告人并没有经历过庭审,难免对庭审程序不熟,如果没有辅导,就会紧张,就会受到误导,该说清的问题可能就没有说清,该辩解的可能就没有辩解,甚至还会做出错误的回答,误导法庭,影响庭审的辩护效果,所以庭前辅导是必须的,也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功。


4.提前沟通上诉问题

一审宣判后是否上诉,事关重大,而且涉及到专业问题,需要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定的辅导。


如果没有律师对当事人就这个问题进行沟通辅导,当事人可能就不会正确行使上诉权。


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审辩护律师必须在上诉期内会见当事人,对他进行辅导,但是从实践来看,在这个期间,唯一能见到当事人的还是一审辩护律师,所以,一审辩护律师自然就应当承担这个义务。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很多律师在一审宣判时无法赶到庭审现场,上诉期内也无法及时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本人。这样,当事人是否上诉,如何上诉可能就得不到相应的辅导,当事人也可能会因为对法律不了解,从而错过上诉的机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在开庭前,律师就可以和当事人就是否上诉进行辅导,告知上诉的期限以及方式方法,还要约定好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上诉,什么情况下就可以不上诉。这样就可以避免万一在接到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无法到看守所对当事人本人进行上诉辅导而造成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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