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0:09:55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有一个较为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且多以单位名义实施,参与实施人员众多,一方面,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一方面,部分共犯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意联络。为避免客观归罪,《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明确,“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集资诈骗罪的实务经验,针对集资诈骗案件中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非法集资行为还是集资诈骗罪,分享如下。
非法集资的行为,如果诈骗的数额不大,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实践操作中,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此,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非法集资过程当中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以集资诈骗罪处。
实务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集资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1、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2、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4、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5、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6、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多次接受《新金融观察》、《时代周报》、《网易财经》等媒体的专访。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复杂、疑难的商事案件和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以及经济犯罪案件,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