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4:19:11来源:法律常识
委托他们完成物定工作法律术语为加工、定作和承揽统称为定作,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定作人和承揽 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承揽,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指 示进行加工、定作。由于承揽人在接受定作之后是独立进行定作、加 工,尽管是按照定作人的指示进行,也应当独立负责,承揽人在完成承 揽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任,由承揽人承担责任或者负担自己的损失。这是一般性规则。如果定 作人对于定作、指示有过失,或者对定作人的选任有过失的,则定作人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中以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原则 原《侵权责任法》未对承揽关系作出明文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 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担责任 人,而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3条将该司法解 释中规定的承揽关系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其中,同样以定作人不对承揽人 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造成自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 任为原则。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原理仍然可以通过用人者责任的理论基础 进行分析,如控制力因素。民法典合同编第770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 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 酬的合同。”根据该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人提供给定作人的是 工作成果而非劳务,定作人无法控制承揽人,承揽人所做的是自己经营 的事而不是定作人的,赋予其义务预防、管理和分散危险是适合的。定 作人不能控制和监督承揽人的工作,也就不能运用一些激励机制促使合 同工尽最大的注意来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时仍要求定作人承担替代责 任,不符合责任的逻辑要求,也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 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 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