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1:12:1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4月至XX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近经营复印打字门店的便利,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订购一批医疗机构印章共63枚,然后通过QQ发布有偿加盖印章收费信息,为湖北省中医药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给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使用。经鉴定,属于伪造真实医疗机构的印章共33枚。另外,印章名称与真实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共12枚,印章名称不存在的单位共18枚。
XX年4月2日,被告人谢某以人民币13元的价格卖给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刘某一份加盖了“广州某某武汉总医院”(真实印模为:某某某某总医院)印章的一式四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案发后,该协议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列举了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谢某的人口信息资料、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提取的印模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文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刘某对谢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请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XX年4月至XX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近经营复印打字门店的便利,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订购一批医疗机构印章共63枚,然后通过QQ发布有偿加盖印章收费信息,为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给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使用。经鉴定,属于伪造真实医疗机构的印章共33枚。另外,印章名称与真实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共12枚,印章名称不存在的单位共18枚。
XX年4月2日,被告人谢某以人民币13元的价格卖给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刘某一份加盖了“广州某某武汉总医院”(真实印模为:某某某某总医院)印章的一式四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案发后,该协议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为他人有偿加盖伪造印章获利的2000元已退缴。
经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局评估,认为被告人谢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湖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移交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谢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被害单位印模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真实印模、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提取的印模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文)字[XX]9号及[XX]22号印文鉴定书;4.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局(XX)荆区矫调评字第00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刘某对谢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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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