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5:13:5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解读,不是每个被执行人都是老赖,都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错误列入老赖如何救济?
先来看最高检的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基地达3万多平方米,拥有优良肉牛近300头,是临汾市一个现代化畜牧业养殖龙头民营企业。始建于2011年6月,位于尧都区县底镇城隍村,交通、地质、气候、区位都有着得天独厚发展养殖业的有利条件,是临汾市现代化畜牧业养殖龙头民营企业,总投资4000余万元,市场前景良好。
经营中,公司从个人处借贷了资金作为流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张某是连带保证人。由于收益周期较长,未按时还本付息。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牧业公司败诉,判决牧业公司与张某共同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拖欠的本金、利息,逾期给付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决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执行局随后查封了牧业公司的账户、张某的房产;之后将牧业公司与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牧业公司、张某成为老赖。
牧业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后,因是老赖无法重新获得贷款,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发展困境。难道 只剩下宣告破产一条路吗?
法律解读:第一,牧业公司、张某在财产被查封下,列入老赖名单合法吗?
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执行法院将牧业公司、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属违法。
第二,如何救济。人民检察院是对法院执行民事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2016年最高检、最高院联合出台《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可见,不是每一个被执行人都是老赖,发现法院执行中有错误,经过交涉未改变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发现确实错误的,提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纠正。
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今年提出《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包括加强涉企执行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第四,本案中尧都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17年12月8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撤销了将张某奎、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